关于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的系列研究(三)——A股上市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以实现A股上市
本系列研究专注于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的案例分析及监管要点总结,以提供一些可借鉴的路径。
鉴于我国的监管政策,截至目前尚无狭义分拆上市(即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直接申请在A股上市)的成功案例。但作为变通方案,已有多家A股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步出让其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最终由该等主体实现“分拆”A股上市,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种模式:(一)A股上市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以实现A股上市;(二)A股上市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其他关联方以实现A股上市;(三)A股上市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无关联方第三方(但保留参股权或涉及募集资金)以实现A股上市。
我们分别于2017年11月6日、2017年12月21日撰文《关于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的系列研究(一)》及《关于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的系列研究(二)》,对采用模式(一)和模式(二)实现“分拆”A股上市的相关监管要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本文将对实践中采用模式(三)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概述:
A股上市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且该子公司实现在A股上市的案例主要有:
1.国民技术(300077.SZ)
2010年4月30日,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民技术”)在深交所实现上市,其前身深圳市中兴集成电路有限责任公司(“中兴集成”)于2000年3月设立时,由A股上市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票代码000063.SZ)直接持有其60%的股权;且于2000年3月至2005年2月期间,中兴通讯一直保持对中兴集成的控股股东地位;2005年3月起,中兴通讯陆续对外转让中兴集成的股权,在国民技术上市前,中兴通讯持有国民技术26.67%的股权,系第二大股东。
2.佐力药业(300181.SZ)
2011年2月22日,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佐力药业”)在深交所实现上市,其前身为浙江佐力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佐力有限”)。于2004年5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康恩贝”,股票代码600572.SH)系佐力有限的控股股东。2007年11月,康恩贝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其合计持有的佐力有限37%的股权转让给非关联人俞有强,本次转让完成后至佐力药业上市前,康恩贝持有佐力药业26%的股权,系佐力药业的第二大股东。
3.天泽信息(300209.SZ)
2011年4月26日,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天泽信息”)在深交所实现上市,其前身为江苏天泽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江苏天泽”)。于2001年6月至2007年8月期间,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东科技”,股票代码000727.SZ)系江苏天泽的唯一或并列第一大股东。2007年11月,华东科技将其持有江苏天泽全部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陈进和中住集团,此后,华东科技不再持有江苏天泽股权。
4.瑞斯康达(603803.SH)
2017年4月20日,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瑞斯康达”)在上交所实现上市,其前身为北京瑞斯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瑞斯康达有限”)。于2001年8月至2011年10月期间,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实业”,股票代码:000736.SZ)系瑞斯康达有限的第一大股东。2011年10月及2014年3月,重庆实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瑞斯康达有限全部股权分别转让无关联第三方,此后重庆实业不再持有瑞斯康达股权。
5.中新赛克(002912.SZ)
2017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新赛克”) 在深交所实现上市,其前身深圳市中兴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新有限”)自其成立之日起至2012年9月,中兴通讯一直保持对中新有限的控股股东地位。2012年9月,中兴通讯将其所持中新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深创投等无关联第三方,此后,中兴通讯不再持有中新赛克股权。
上述案例中的国民技术与佐力药业,原控股股东(A股上市公司)虽然将其控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但仍保留了对该公司的参股权,且持股比例较高;而天泽信息与瑞斯康达,其历史沿革中涉及使用原控股股东(A股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
二、关于上市公司保留拟上市主体参股权的审核要点解析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于2010年3月在创业板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上释放的信息,并结合国民技术、佐力药业以及系列文章一所分析的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畅联股份”,A股上市公司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转让畅联股份控股权之后依然保留13.76%股份的参股权)案例中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及发审委问题,上市公司将拟上市主体的控股权对外转让但保留较高比例参股权时,须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审核要点:
1.关于上市公司转让发行人控股权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市公司转让发行人控股权及支持发行人单独上市的原因及其必要性;
3.关于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人员、销售、采购、业务、资产及机构方面是否均相互独立;
4.关于发行人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出具的不竞争承诺函(如有)是否合法有效;
5.关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发行人的股权。
三、关于涉及使用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关注要点
天泽信息与瑞斯康达案例中,上市主体的历史沿革均涉及使用原控股股东(A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1.根据天泽信息公开披露信息,2003年7月至10月期间,华东科技自泽西天子以及田伟萍等5 名自然人处受让了江苏天泽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合计90万元。根据华东科技于2003 年10 月披露的《2003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期内增募资金的投资项目江苏省全球卫星定位(GPS)信息服务网络系统”的进度为“拟收购建设GPS 项目的江苏天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根据华东科技于2003 年11 月20 日披露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华东科技使用募集资金中的90 万元“收购建设GPS 项目的江苏天泽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首次反馈及二次反馈的问题清单中均要求天泽信息是否使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否属于分拆上市做出解释和说明。
针对该等反馈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解释逻辑为:首先,华东科技募集资金中的90 万元系用于收购泽西电子以及田伟萍等5 名自然人持有江苏天泽的股权,该等款项并没有直接用于江苏天泽的业务,且该90 万股权受让款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0.36%,占比极小;其次,除了该90万元外,华东科技历次对江苏天泽的投资、受让江苏天泽的股权均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华东科技不存在分拆上市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瑞斯康达公开披露信息,2001年7月18日,中房地产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以自有资金3,000万元对瑞斯康达有限进行增资,增资后持有瑞斯康达有限70%的股权;2001年8月2日,中房地产向瑞斯康达有限支付了3,000万元增资款;2001年9月28日,中房地产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预案,拟将中房地产2000年配股募集的资金投向变更,其中3,000万元用于对瑞斯康达有限进行增资;2001年10月31日,中房地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首次反馈及二次反馈的问题清单中均要求瑞斯康达就其资产是否由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而形成、是否属于分拆上市做出解释和说明。
针对该等反馈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解释逻辑为:首先,中房地产在向瑞斯康达有限缴纳出资款时,使用的是中房地产的自有资金,其用自有资金向发行人增资的行为在验资完成并经工商登记后合法有效,未经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及当时有效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程序,不得变更及抽回;其次,中房地产当时为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在上述以自有资金增资手续完成后,中房地产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将其配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向发行人增资,属于德隆系控制中房地产时为了使用募集资金而采取的内部调配安排,并未在发行人实施,与发行人无关;最后,中房地产在通过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未向发行人再次履行变更出资的程序,亦未再次向发行人支付增资款项。因此,发行人并未利用中房地产的募集资金。
发行人的原控股股东系A股上市公司的,中国证监会均会要求发行人就其是否曾使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其资产是否系由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而形成以及是否构成分拆上市发表明确意见。目前暂未发现上市公司直接用募集资金投向发行人业务且该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核的案例。
四、关于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的关注点梳理
基于目前IPO“从严审核”的趋势,A股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方案必将成为监管机构的审核重点。对于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子公司“分拆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建议在如下方面做好充足的准备:
1.关于实施“分拆上市”的时机选择:首先,建议在子公司业务尚未大规模开展,业务体量占A股上市公司的体量(综合考虑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比例较小时实施分拆,以免给A股上市公司当期或者之后年度财务数据造成重大影响,该等情形也有利于解释控股权转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次,该子公司的业务或资产形成不得来源于或者使用过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
2.关于子公司控股权的受让方选择:如系列文章一所述,实践中,已有A股上市公司将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A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或者无关联第三方并实现该子公司在A股上市的案例。需要注意的是,目前A股上市公司将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A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实现“分拆上市”的案例仅有一例;其次,在A股上市公司将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A股上市公司其他关联方的,关于本次转让的真实性、必要性及合理性也会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重点关注。
3.关于子公司控股权转让应履行的程序:建议对该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转让的定价依据;完整履行A股上市公司内部的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需)、股东大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如需)等程序。
4.关于拟上市主体的其他合规性要求:(1)建议避免拟上市主体与其原控股股东(A股上市公司)存在直接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注并审慎核查拟上市主体与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替代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争夺商业机会,是否用了同样的商号、商标、原料、销售渠道、经销商、供应商等;(2)建议避免拟上市主体与其原控股股东(A股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严防出现利益调节、利益输送或利益倾斜的风险;(3)建议拟上市主体与其原控股股东(A股上市公司)之间在资产、人员、业务、机构、财务等方面保证完全独立;(4)建议避免其原控股股东(A股上市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的董事、高管直接或间接持有拟上市主体的股权,避免两者之间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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