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克峰律师:李小龙女儿胜诉难度很大,名人应注重保护知名度变现的权利
2019年12月27日

昨日,李小龙女儿李香凝起诉真功夫——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并索赔2.1亿元。

赵克峰认为,这件事主要涉及到两个法律争议。第一,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比较直观的是,真功夫侵犯了李小龙的肖像权。而中国法院比较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如果用民法通则去起诉,将由民一庭审理。民一庭一般处理离婚、侵权等事项,这件事将被认为是普通公民的权益保护问题。

第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推导出这件事还涉及到商品化权益问题,其本质上是一个不正当竞争纠纷。商品化权益并不存在于现行的法律中,去年中国才第一次确认了可以在民事侵权诉讼当中使用商品化权益。如果李香凝走《反不正当竞争法》申诉路径,一般会去到知识产权庭,跟商标、争议、版权这种无形财产放在一起去审查。

“然而,这两种选择在中国现行的框架下是不能同时主张的,存在着立案上的困难。因此我认为他们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能性会更大,”赵克峰推测。

当谈及群众声讨真功夫品牌的舆论趋势后,赵克峰表示,虽然舆论偏向并不会对司法公正造成实质上的影响,但是消费者的混淆程度可能会对商标使用的正当性造成影响。 “因为法官也是人,比如他在出差的时候在机场,看到真功夫,尤其是看到武术、黄色卫衣、经典格斗造型等因素时,是很有可能和李小龙先生的形象联系在一起。所以这种日常生活经验可能会对案件的定性会有影响。”

面对诉讼,真功夫方也立即给出了官方回应。他们表示,真功夫的商标肖像并不是李小龙,而是他们找武术学院的学生拍的,只是将形象漫画化了,没有办法证明这个商标就是李小龙本人。

对此,赵律师指出,因为真功夫用的是比较高度抽象化的面部特征,所以如果是在肖像权方面申诉的话,有一些困难,结果真的不好讲。他表示,之前中国有类似的判例,就是当时六小龄童——章金莱先生起诉一家游戏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经典的孙悟空造型。当时法院认为,那家游戏公司使用的面部特征和章金莱先生的面部特征较难对应起来,所以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

“但是,如果李香凝起诉的是商品化权益的话,我觉得相对来讲考虑的因素会更多一点。包括商标是否有鲜明的特征,特征里包括了哪些元素,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以及你有多高的知名度等。”

此外,当谈及真功夫注册商标已经存在了15年,是否就代表市场秩序已经稳定,商标就可以稳定的使用下去时,赵克峰表示,法律考虑的是天平的两面,现存秩序还是诚实性原则。真功夫商标长期使用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是天平的一面。另外一面是肖像权或者商品化权的问题,而且这个是在先的一个权利。“我们考虑权利冲突时,更多要从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禁止混淆等根本原则出发,而不是单纯考虑秩序已经形成,我们是不是就要去维护它。”他指出,在不同的时期,最高院的司法政策也不一样。有的时候会更偏重于保护在先权利,比如说现在,而有时候却会更偏重于保护稳定的市场秩序,比如说2009、2010年的时候。这个是根据主要的负责人的思想而定,根据当前司法的态势、经济的态势转变,天平偏向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真功夫商标明天就停用,当然会让一部分人解恨,但另外一方面就会造成社会成本显著提高。所以司法者其实是很难的。”

就索赔金额来看,赵克峰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索赔分成两种。一个叫做法定赔偿,数额在300万元以下,由法院进行酌定,酌定的因素包括侵权时间、范围、持续的广度、主观恶意等等因素。还有一种是裁量型赔偿,原告可以在300万之上进行主张,法院也可以在这个数之上进行裁定,所以李香凝需要就2.1个亿进行举证。除此之外,比如广告、产品质量等劳动获得的部分收益、文字商标用以及图形商标所获得的这些收益,都需要做精细化的区分和梳理。

同时,有人疑惑李小龙女儿作为美国国籍,跨国诉讼维权会不会更难一点?赵律师表示,这个情况是不存在。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侵权行为适用被侵权地法律,因此这个案子当中所有的法条跟美国是没关系的。有数据表明,在北京法院,外资的企业胜诉概率超过七成,说明中国确实是有一视同仁保护的承诺。

综上所述,赵律师表示,他个人认为,申诉胜率根据原告选择的案由不同,可能结果也不同。如果李香凝选择肖像权侵权,他认为这个胜诉概率比较低。“从我的角度看,商品权益侵权的胜诉概率会比肖像权要大很多,但是能不能胜诉跟律师还是有关的。”赵律师表示,这件事不是那种非黑即白的那种案子,所以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需要律师比较有艺术性的将观点呈现给法官。他不知道李香凝的律师能不能够精确地提炼出商品化权益,或者说能把这个事说清楚。

然而,就在昨日,真功夫又放出一纸声明,表示不会与李香凝庭外和解,更不会更换商标。其实这并不是李香凝首次对真功夫的疑似侵权行为作出维权。早在2010年,李香凝为了维权,就在广东地区进行了持续的走访和洽谈,但是结果却不尽人意。

赵克提出,他希望无论是李小龙公司和真功夫公司都要有一定的智慧。在诉讼当中的双方是博弈,但是商场上不是,有可能形成共赢的情况。所以他认为这事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很可能会用双方双赢的方式结束。“双方谈成和解,可以继续使用这个标识,甚至是可以正当的光明正大的使用李小龙先生的标志,这都是有可能的。”

作为乔丹案胜诉律师,赵克峰表示,这个案件同乔丹案一样,不仅仅只是一个个案,更是具有很强的社会宣示效用,所有人在一瞬间都知道这个知识产权原来这么重要,给中国人上了一堂很好的知识产权保护课。“现在中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实是提高了很多,起点就是乔丹那个案子。”

他总结,商标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权利,现在绝大部分的企业都很重视商标的保护,这是个好事。但其限制范围其实也很明显,首先要在自己的核定范围之内使用,超范围就有侵权的风险。另外,做生意包括使用商标,其实诚实信用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最后,赵律师还提到,不仅仅是商标侵权,网红名人的姓名侵权事件也是屡见不鲜。原因其实是一样的,比如在美食博主这个领域,如果确实是能够建立起一一对应的联系,别人如果使用李子柒这个姓名或者把这个名字去注册商标,都会侵权。

赵律师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实是一个特别有活力的制度,每年都会有大动作、大改观。从乔丹的案子到现在李小龙案子,能够看到名人经济、网红经济逐渐的兴起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以前都是更偏重于人格领域,就是自然人的姓名你是不能盗用、冒用的,你不能签赵律师的名字,赵律师不能盗用你的肖像,从这个角度上去是很人格化的,更多的是说你不要侵害我的感情。而以后对于名人,可能要更注重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比如姚明、李娜、李子柒等,跟感情这个其实关系没有那么大,更多的是跟经济利益联系起来。”

就当前中国法律条例而言,赵律师认为,名人要更加注重保护知名度变现的权利。这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司法解释,以后可以在解释方面加强、细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