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规定研究系列: 互联网保险小结
作者: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毕秀丽 合伙人/律师、王贺 合伙人/律师 2021年01月14日

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指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互联网保险实现了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我国互联网保险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迅速发展。2000年8月,太平洋保险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成为我国保险业界第一个贯通全国、联接全球的保险网络系统。平安保险开通的全国性网站PA18,以网上开展保险、证券、银行、个人理财等业务被称为“品种齐全的金融超市”。当前,互联网保险的市场细分局面正在形成。互联网保险有利于让客户能在线比较并选择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保费透明,保障权益,清晰明了,便于降低退保率;有利于便捷服务;互联网让投保更简单,信息流通更快,有利于轻松理赔;通过网络使险种的选择、保险计划的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费用减少,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根据2019年2月由微保联合腾讯用户研究与体验设计部(CDC)共同发布的《2018年互联网保险年度报告》,中国互联网保险自2012年以来经历了跨越式发展,互联网保单数量5年间增长18倍。互联网保险总体呈增长趋势,在2016年达到高点,年保费收入为2,347亿。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其适用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将从主要的法律法规、互联网保险的主要规定及相关案例几个方面予以简要小结,以期抛转引玉,共同探讨学习。

 

一、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

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全国人大

2015.4.24修正

2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5.7.18

3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2016.4.12

4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

2015.7.22

5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

2015.1.23

6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保监会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4.14

7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4.27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2018年10月1日,银保监会已经下发继续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显示:“我会正在加快《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该《办法》继续有效,请继续遵照执行。”

 

二、互联网保险有关的主要规定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基本含义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2

分类

自营网络平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

    指保险机构依法设立的网络平台。

指除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保险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相关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3

经营条件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2)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3)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4)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5)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6)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3)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4)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机构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4

信息披露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1)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2)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3)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4)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5)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6)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披露相关信息。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5

经营规则

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

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保险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交易信息,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协助和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取得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探索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客户回访,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机构应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保险机构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保险公司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告,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

6

费用支付

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7

监管机关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予配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8

监督管理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的;(2)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3)发生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4)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或做出提示,进行误导宣传的;(5)违反法定关于经营区域、费用支付等有关规定的;(6)不具备法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7)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1)擅自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3)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规定的;(4)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或协助保险机构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5)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6)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7)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相互保险

据报道,相互保险凭借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和竞争活力,近年来发展迅速。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相互保险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覆盖9.22亿人,已成为当前世界保险市场上的主流组织形式之一,在全球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及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没有股东,与消费者利益高度一致。相互保险结合互联网技术高效运营,可以让更多人受益。以下将从相互保险的主要规定及相关案例予以小结。

(一)主要规定

序号

事项

内容

1

基本含义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2

监管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相互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活动进行统一监管。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

3

设立条件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一般设立条件:(1)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2)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3)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4)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条件:(1)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个;(2)有不低于1000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3)在坚持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开展专门业务或经营区域限定在地市级以下行政区划;(4)其他设立条件参照一般相互保险组织。

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或其他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设立标准,但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4

运营资金

初始运营资金由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可以来自他人捐赠或借款,必须以实缴货币资金形式注入。在弥补开办费之前,相互保险组织不得偿还初始运营资金。初始运营资金为债权的,在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达到初始运营资金数额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分期偿还初始运营资金本金和利息。当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停止偿还初始运营资金本息。其他形式的初始运营资金偿付和回报方式由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另行规定。

5

主要发起会员

相互保险组织的主要发起会员应当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其资质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主要股东条件,主要发起会员为个人的除外。

6

设立程序

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程序,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定。

 

7

组织机构

一般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予以降低,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要求。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该组织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是相互保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和组织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以及制定支付初始运营资金本息、分配盈余、保额调整等方案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设立董(理)事会、监事会。一般相互保险组织董(理)事会应建立独立董(理)事制度。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相互保险组织的董(理)事会、监事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

相互保险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列席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

会员

相互保险组织会员是指承认并遵守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并向其投保的单位或个人。

会员权利:(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与该组织民主管理的权利;(2)按照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3)按照合同约定享受该组织提供的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权利;(4)对该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及监督权;(5)查阅组织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记录、董(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6)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义务:(1)遵守组织章程;(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董(理)事会的决议;(3)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费,并以所缴纳保费为限对该组织承担责任,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滥用会员权利损害相互保险组织或者其他会员的利益;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章程约定:主要发起会员的权利、义务可由相互保险组织章程规定。

资格终止:会员资格自动终止:(1)保险合同终止;(2)章程规定事由发生。

9

业务规则

相互保险组织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

相互保险组织的资金应实行全托管制度。相互保险组织应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资金运用。其中,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实行自行投资的,其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1)银行存款;(2)国债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委托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不受上述形式限制。

相互保险组织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再保险分保业务,并建立重大风险事故的应对预案。

相互保险组织参照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具体缴纳方式和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相关案例

案例1  丁香仁医项目

据报道,相互保险于2016年走进中国,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成为首家全国性相互保险组织。2018年4月22日,丁香园[1]宣布,其与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联合推出的“丁香仁医相互保险计划”(以下简称“丁香仁医”)项目正式上线,这也是中国首个专门针对医疗行业从业人员的相互保险。

丁香仁医保障的对象是中国境内的医疗行业相关从业者群体,含医生、护士、医技、公共卫生、医药等医疗相关领域人士,年龄在18-70周岁之间。该项目包含重大疾病保障,涵盖100种重大疾病、30种轻症,意外伤害保障和猝死责任保障,总保障额度最高可达130万元。目前,首期保费仅需3元,投保后每月10-30元,全年保费分为113元/年、223元/年和333元/年三档。

作为中国首个专门针对医疗从业者的相互保险,丁香仁医的陪审团机制将保证赔付的公平性,如发生争议赔案,陪审团将集体审议是否进行赔付。此外,丁香仁医是在银保监会审核备案的保险产品。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是接受银保监会严格监管的保险机构,为该计划提供保障,确保兑现会员的保险利益。

案例2“相互保”到“相互宝”

据报道,2018年10月16日,蚂蚁保险、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简称“信美人寿”)联手面向蚂蚁会员推出 “相互保”,实现大病保障低门槛、高透明、还能互助共济:芝麻分650分及以上的蚂蚁会员(60岁以下)无需交费,就能加入到其中,获得包括恶性肿瘤在内的100种大病保障,在他人患病产生赔付时才参与费用分摊,自身患病则可一次性领取保障金。用户可通过支付宝首页搜索“相互保”,或通过“支付宝-我的-蚂蚁保险”找到相应服务入口,在自主选择授权芝麻分评估、签署付款授权服务等协议后,即可加入保障计划,享受到具有互联网特色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助体验。

 

 

根据规则,每月两次公示、两次分摊。在公示日,期间发生的确诊赔案均会在适度隐藏敏感信息的前提下,给予公示并接受异议申诉。公示无异议的所有赔案产生的保障金,加上规定的10%管理费,会在分摊日由所有用户均摊。钱花在哪里,每个参与者需要分摊多少钱,完全公开透明。但单一出险案例中,每个用户被分摊到的金额不会超过1毛钱。至于患病可以拿到多少钱,则要看用户初次确诊重疾时的年龄:不满四十岁,赔付金额为30万,超过四十岁,则为10万。确诊患病,只需手机拍照上传相关凭证,公示无异议后就能一次性拿到保障金。

作为一款正规商业保险,“相互保”除了遵循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引入了两大措施:一是设立公示制度,接受全体成员监督;二是引入了区块链技术,保障信息不可篡改。如何在保险机构与消费者间建立信任一直是保险行业的挑战。相互保的承保和理赔主体是保险公司,一切理赔是以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为依据,其产品为信美人寿的一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截止2018年11月27日,即“相互保”上线41天,已有超过2000万人投保了“相互保”,引发了业内震动。2018年11月27日,蚂蚁金服发布公告,称其接到合作伙伴信美人寿通知,监管部门约谈并指出“相互保”涉嫌违规;具体违规问题包括,未按规定使用经报备的条款费率、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蚂蚁金服在维持“相互保”基本规则的基础上,调整分摊费用上限、管理费、成团条件等,变更产品为“相互宝”互助计划,成员罹患99种重疾+恶性肿瘤都可获得互助。根据规则,支付宝用户符合健康要求、通过以芝麻分为基础的信用评估等,不需要缴纳任何的费用就能够加入“相互宝”。 “相互保”升级为“相互宝”,由蚂蚁金服负责运营。尽管如此,新的“相互宝”实际上转变为了一款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一是个由蚂蚁金服发起设立的互助平台,赔付标准是互助平台自己设定。



[1] 注:丁香园是中国领先的面向医疗专业人士的互联网平台,拥有550万医疗行业专业用户,其中包含210万医生用户,约占国内医生总数的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