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梳理——重庆篇
作者:泰和泰 聂颖、陶星伊 2021年04月07日

2021年1月31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所作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1]。在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中,司法保护历来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重要途径。但在知识产权司法维权过程中,权利人首要面对的问题即是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在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绝对是一门复杂的学问”[2]。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并非所有法院都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不同,对口的级别管辖法院不同,比如:专利类案件与商标类案件不同,而即便在专利案件中,涉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件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也有差异;案件所在地域不同,指定的知识产权管辖法院也不同,并且,大部分地区未对当地知识产权管辖法院发布并更新统一清单。从个案角度看,选对管辖是高效审案的保障,能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律师的执业风险;从宏观角度看,正确的管辖能提高司法效率、节约社会资源。笔者基于在重庆市的执业经历,尝试梳理了重庆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期待抛砖引玉,让知产管辖问题得到充分关注和梳理。

I. 各层级法院的管辖维度

 

【基层人民法院】

目前重庆地区具备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且仅有两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辖区内(官方公告的原文为“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含涉外案件)。不得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含涉外案件),但涉及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

友情提示:

1)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官方全称中没有”市“字!!!

2)建议起诉材料抬头列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而非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3)何为”有重大影响“尚未见明确具体的评判标准;

4)关于金额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关于管辖范围相关问题   的解答(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级人民法院】

目前重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含涉外案件);

2)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但涉及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含涉外案件);

3)因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上诉的第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为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含涉外案件)(目前能检索到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方面的近期案例,但涉及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是否除外尚不确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1)本辖区内(渝中区除外)诉讼标的金额为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含涉外案件);

2)渝中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含涉外案件);

3)渝中区辖区,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但涉及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含涉外案件);

4)因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上诉的第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

1)本辖区内诉讼标的金额为50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含涉外案件);

2)因不服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而上诉的第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的第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

在2020年4月23日“川渝两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高院表示“将推进成立重庆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推动知产刑事、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加强专业化建设“。因此重庆市高院在实践中会选审一些技术类第一审案件。

 

II. 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

从地域管辖层面来看,根据最高法意见,应当依照民诉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层面来看,对此类诉讼未作明确的特别规定,笔者倾向于认为,应适用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三他字第4

 

III. 结语

概括来说,重庆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类型和数额大小直接影响该案件的管辖。一方面,标的额更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往往由更高级别的法院一审管辖,其中五百万和五十亿元是两个门槛级的数额。另一方面,目前大部分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会有更特殊的管辖规则。

笔者一方面希望对梳理管辖问题提供一点水滴之力,另一方面更希望能够吸引更多专业人事的讨论和关注。需特别指出的是,有鉴于知识产权案件指定管辖的相关文件(特别是内部指定文件)未能被穷尽检索,且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可能在将来发生变更,因此在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进行个案判断时,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衷心期待重庆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立,能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由此更好地发挥司法力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引领作用。

 

 

【作者简介】

聂  颖,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知识产权、竞争法、公司治理

 

 

陶星伊,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美国印第安纳州执业律师,业务领域:中美知产领域争议解决

 

 


[1] 习近平,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J],求实杂志,2021年第3期

[2] 袁真富,方法论:知识产权律师执业思维与办案逻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1日一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