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析之《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
作者:陈俊、孙钺皓 2025年01月03日

一、《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1]

201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第3号)》,对于推动建立全面有效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标准和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应用指引(4—6号)》针对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非标准化资产,在项目筛选、立项审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机制和流程,提升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的主要内容

《应用指引(6号)》,针对保险资金投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继续遵守原有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在金融产品评估、尽职调查、商务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明确了操作流程要求,同时强化投资决策履职尽责,并细化投后管理要点。

三、《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金融产品》条款解析

下表结合现行有效的相关监管规定,对指引重点条款进行初步解析或重点提示: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

——金融产品》

(金办发〔2024〕122号)

监管规定

备注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安全,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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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理财产品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资产支持计划、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产品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产品。

适用范围:非标准化金融产品

 

1、本指引规范的金融产品包括了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即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和组合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保险公司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但未包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要求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理财产品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缩限于投资非标准化资产

 

4、兜底条款:基于白名单管理的原则,其他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第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五、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六、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投资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的,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或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七、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股权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九、保险资金投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1、本指引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其中,保险公司委托投资金融产品的,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委托投资指引等构建投资组合,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对投资标的和投资时机选择以及投后管理等实施主动管理,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

 

2、保险资金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资管产品、资产支持计划,按相关产品规定和细则执行,符合产品规定中投资者资质等要求的情况下即可开展投资,不需要具备投资管理能力

 

3、保险公司自行投资本指引中其他金融产品,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确定应具备的投资管理能力。

 

4、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产品投资的,保险资管公司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确定应具备的投资管理能力,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不做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第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至少要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十二、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评估产品管理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水平、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关注产品交易结构、基础资产状况和信用增级安排,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提示:根据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即:

1.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2.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业务、管理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依法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覆盖底层资产的关联交易控制机制,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及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不得与当事人开展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1号)

二、 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八)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2.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对于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1、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适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建议关注监管规定穿透适用问题,以集合资金信托为例,基础资产为未上市企业股权时,需适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涉及的关联交易禁止性规定;

 

3、保险机构不得将金融产品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第六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决策与授权体系,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三道监控防线的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独立出具意见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一)建立一线部门及岗位人员自我控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对操作风险较高的业务环节实施双人、双职、双责的复核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发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等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全流程的风险监控职能。保险机构必须在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三)建立以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岗位、部门、机构和业务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强调相关职能部门应独立出具意见

第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金融产品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分析各类账户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资产配置政策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各类资产配置比例。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号)

附:大类资产可投资品种

三、权益类资产

境内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益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境外上市权益类资产品种主要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四、不动产类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境外品种主要包括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以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五、其他金融资产

境内品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境外品种主要包括不具有银行保本承诺的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属于此类的工具或产品。

1、本指引中的金融产品可能单独属于其他金融资产、权益类资产或不动产类资产,也可能根据监管规定采用“双计”。例如,集合资金信托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如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同时纳入权益类资产或不动产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2、具体根据资产类型确定适用的配置比例

 

3、需要遵守《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中关于集中度监管比例上限的要求

 

4、关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金融产品,保险机构要按照穿透原则识别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把握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六、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集合资金信托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中,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同时纳入权益类资产或不动产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五、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的其他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

  •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强调采用“穿透原则”识别金融产品的底层资产,例如:

 

1、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由于标的适用穿透原则,投资标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

 

2、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第二节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九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设置相应的部门或岗位,明确相关部门或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金融产品投资业务不相容部门或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金融产品投资业务不相容部门或岗位至少包括:

(一)信用评估及授信与投资执行;

(二)投资决策与投资执行;

(三)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四)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投资运营。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及岗位,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当进行有效隔离。

 

不相容部门或岗位中未明确提及“投后管理”,需关注监管进一步指导意见。

 

第十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岗位,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专业人员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资产管理部门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岗位,并配备专业人员。……

 

《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附件1 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二、专业队伍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熟悉信用分析、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信用评估团队应当配备至少4名信用评估人员,且均应当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其中,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信用评估部门应当配备至少6名信用评估人员,且均应当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其中,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

信用分析经验主要指在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从事信用评估等相关工作的经验。

1、保险公司自行投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根据投资具体金融产品所应具备的投资管理能力,适用《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应附件中关于专业人员的要求

 

2、根据监管部门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的解读,保险公司自行投资和委托投资模式下,保险机构均应设置投资岗位,配备专业人员,人数视情形而定;

 

3、根据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保险公司需要就委托投资配备相关人员,职责明确;兼职、专职不做硬性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金融产品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建立金融产品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强调应明确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覆盖金融产品评估、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或操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保险机构要定期检查和评估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对保险资金运用各流程进行规范管理,包括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交易和结算管理、投资后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绩效评估和考核、信息系统管理、行政管理等保险资金运用相关工作,并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

1、本指引细化了各个业务环节,并在下文中进一步对各个业务环节规定相应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2、本条中的“合同签署”应当是指产品合同及相关认购文件,而非底层交易文件。

第三节 金融产品评估与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需要尽职调查的金融产品标准,规范尽职调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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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立对金融产品尽职调查的标准和流程要求。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信用评估模型进行内部信用评级,按照监管要求和产品类型,评估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等相关方及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

附件1 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 运作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将信用评估设定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必经环节;……

(三)主要原始资料、评估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评审会议记录、信用评级报告等业务档案保存完整。

1、本条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不是大类资产分类,而是根据投资性质划分的“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金融产品;

 

2、评估对象包括主体和产品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对拟投资的金融产品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

(一)金融产品管理人资质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二)金融产品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信用评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三)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是否明晰,是否存在多层嵌套,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是否明晰

(四)金融产品的基础资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涉及关联方资产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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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金融产品投资评估内容,细化了评估要求;

 

2、评估内容需要包括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是否明晰

 

3、评估基础资产是否包括关联方资产,落实穿透识别关联交易的监管原则,构成关联交易的,需要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关注金融产品管理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否完善,包括:

(一)金融产品管理人或融资主体是否承诺不擅自改变资金投向;

(二)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承诺将业绩报酬(如有)计入管理费,不同产品之间不相互串用;

(三)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就其符合关于勤勉尽职等监管要求进行承诺;

(四)其他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事项。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

十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

 

细化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要求,后续需要在相关产品合同和底层交易文件中落实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审慎的决策机制,设置合理的投资审批权限,并按照逐笔或逐个金融产品决策的原则进行审批。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将产品评估报告、内部信用评级报告(如有)、投资合同文本或关键条款、关联交易报告(如有)、风险管理及法律合规意见等文件提交投资决策机构审批。投资决策机构要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通过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方式,实现投资决策会议过程的留痕管理投资决策结果形成书面决议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四、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建立金融产品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

(三)具有完善的金融产品投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逐笔或逐个项目决策可能包括:

  • 针对特定项目整体决策(含分笔出资);
  • 特定项目涉及多次出资的,可以针对各笔出资逐笔分别决策,后续出资决策时涉及追加投资。

 

2、新增投资决策依据,强调投资决策过程留痕管理;

 

3、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需要注意投资决策程序与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衔接。

第四节 合同签署与交易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要明确金融产品投资合同签署流程。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对交易文件进行核对,确认拟签署交易文件核心要素符合投资决策要求;法律、合规等部门或岗位审核合同相关条款,确认合同条款符合投资决议和相关监管规定。合同签署前,保险机构要校对实际签署的合同原件,确保其与经过公司审批的合同文本一致。

保险机构要规范合同用印流程,严格管理印章使用,避免合同签署环节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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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投资合同签署流程的要求:

1、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核对交易文件核心要素符合投资决策要求

 

2、法律、合规等部门或岗位审核合同相关条款,确认合同条款符合投资决议和相关监管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要求金融产品管理人对金融产品投资实行托管,并由其督促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托管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5号)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聘请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9号)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请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担任委托投资资产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按规定忠实履行托管职责,妥善保管托管财产,有效监督投资行为,及时沟通托管资产信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注意本条不是要求保险资金托管,而是要求金融产品投资实行托管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在进行资金划拨前要确认所有划款条件,经过审批复核后由托管行进行资金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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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对于资金划拨的审批复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要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资料,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完整保存合同、银行划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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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整理、保存交易资料的规定。

第五节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加强投后管理,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主导的投后管理制度和流程。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十三、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明确投后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配备专业的投后管理人员,持续跟踪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

有关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相关风险,根据审慎原则及时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强调投后管理以风险控制为主导。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要明确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对每只金融产品指定专人管理。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定期编制金融产品投资后续管理报告。投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定期审议投资后续管理报告,全面掌握金融产品投后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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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投后管理部门定期编制金融产品投资后续管理报告。投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定期审议投资后续管理报告;

 

2、要求每只金融产品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督促金融产品管理人充分发挥投资监督作用并提供报告,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

金融产品投资的投后管理要点包括

(一)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

(二)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的重大股权变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法律纠纷等情况;

(三)融资主体是否随意变更资金用途,融资主体、担保主体是否发生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或其他重大违约

(四)融资主体、担保主体是否存在信用评级出现负面展望或下调;

(五)资产价值变动程度,资产风险分类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六)金融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履职能力及勤勉尽责情况

(七)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

(八)其他影响保险资金投资安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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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化投后管理监管要求;

 

2、公开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息披露:

实践中,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的相关情况难以从公开渠道获知,并且投资人通常需要通过管理人了解相关主体和基础资产的情况,因此,应将投后管理的关注事项逐层落实在产品合同和底层交易文件中,在产品合同中作为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管理人在底层交易对后中设置为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要定期评估金融产品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适时调整金融产品投资策略,防范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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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定期评估金融产品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开展投后估值和压力测试。投后估值遵循独立性和专业化原则,客观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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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投后估值的“独立性、专业性、客观公允”。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要求金融产品管理人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管理人、金融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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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在合同中落实管理人关于管理人、金融产品以及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

 

2、实践中对于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披露,可能受限于管理人根据底层交易文件所获得的信息范围。因此,建议要求管理人在底层交易文件落实保险机构相关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就投后管理关注事项设置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管理人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及时获知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对每只已投资金融产品开展持续跟踪,妥善保存跟踪记录与资料。对于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发生调整,以及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等发生可能导致其信用恶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视情况采取约谈金融产品管理人、进行调查、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等应对措施。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十三、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明确投后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配备专业的投后管理人员,持续跟踪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

有关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相关风险,根据审慎原则及时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发生调整,以及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等发生可能导致其信用恶化的重大事件的:

1、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2、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视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出现重大投资风险时,保险机构要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根据审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十三、……有关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相关风险,根据审慎原则及时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并按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强调出现重大投资风险时,保险机构要根据审慎原则计提减值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十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投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将投资金融产品情况纳入季度和年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投资及合规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1、投资金融产品情况纳入季度和年度资金运用情况报告;

 

2、报告内容包括投资及合规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涉及的关联交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要建立相关制度,对金融产品的投资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保险机构要明确相关文件资料和投资档案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投资档案包括与项目有关的纸制文档、电子文档、音频、视频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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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对于投资档案管理的要求。



[1]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191125&itemId=861&generaltyp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