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程晓璐:财务造假治理的深圳样本——民、行、刑协同追责的体系构建
作者:程晓璐 2025年05月12日
 
 
引言
 
 

3月21日,深圳证监局发布2024年度稽查执法工作综述。深圳证监局以“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监管原则,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展开雷霆行动。数据显示,该年度罚没款达1.52亿元,创历史新高,查办案件49件,其中信息披露类案件占比45%,财务造假占信披案件的66.67%。典型案例包括某北交所申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方式虚增收入,最高年份虚增收入75%、某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为掩盖对赌期间财务造假而销毁财务资料等。深圳证监局通过“一案双查”机制,不仅处罚上市公司,还追究中介机构责任,如某会计师事务所因掩盖审计问题被罚没2700万元并暂停业务6个月[1]。刑事追责方面做到“应移尽移”。2024年,经深圳证监局调查后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数量为8件,同期辖区有14件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涉及刑事起诉。

这一雷霆行动与国内资本市场改革方向一致。近年来,证监会强调“申报即担责”,严打“带病闯关”行为,2024年对61起财务造假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案均罚款1577万元,对69名“董监高”实施市场禁入,同比增长近10%。2024年共移送各类刑事案件163件,移送涉嫌犯罪主体600余人。[2]深圳作为全国资本市场重镇(上市公司总市值超10万亿元),其监管实践或成为全国样本。

 

 
 
国际镜鉴
 
 

美国通过《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构建信息披露框架,要求公司公开财务数据及风险,辅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强化高管责任。美国还通过集体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

集体诉讼是指诉讼一方多位当事人视为一个集体,以一个或若干个集体成员作为集体代表人,代表整个集体成员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又拒绝或不愿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的责任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胜诉所得赔偿或利益都归属于公司。这些制度安排可有效遏制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扩大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范围。[3]

例如在2001年安然公司因系统性造假破产,前CEO被判24年监禁并被巨额罚款,股东通过代表诉讼追究高管责任,胜诉赔偿归公司所有,间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参与安然上市的三大投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并分别向安然公司的破产受害者支付了巨额赔偿罚款。

2020年瑞幸咖啡案中,投资者因瑞幸咖啡虚增营收集体索赔,瑞幸咖啡同意支付1.8亿美元的罚款进行和解,避免了个别诉讼的高昂成本。

相较而言,中国近年逐步引入类似机制。深圳证监局推动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累计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并探索特别代表人诉讼(如康美药业案),与美国集体诉讼异曲同工。[4]但美国对刑事责任的严苛仍值得借鉴,而中国目前刑事追责比例虽提升(2024年深圳移送8起案件),但威慑力有待加强。

 
 
责任界分:民、行、刑协同追责的体系构建
 
 

在资本市场法治框架下,不同主体的功能定位与行为性质决定其责任形态的差异化界分。深圳证监局的执法实践表明,需以法律关系的实质穿透为基础,针对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三类主体构建阶梯式追责体系。

 

 
(一)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穿透法人面纱,实现全链条追责
 

1. 民事责任

依据《证券法》第85条,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对虚假陈述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需穿透法人面纱,追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首恶”的连带责任。在民事赔偿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先导”作用,从严追责为民事诉讼提供重要证据支撑。

比如,2024年11月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的全国首例代位诉讼案,基于证监会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投保机构对ST摩登(证券代码:002656)控股股东瑞丰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提起首例代位诉讼,广东高院终审判令瑞丰集团返还占用资金2.4亿元及利息,实控人因组织并指使资金划转,被判承担100%连带责任,相关高管因协助审批,未履行勤勉义务,被判承担70%、10%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197条,除对上市公司处以100-1000万元罚款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并处50-500万元罚款。深圳2024年对71名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并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处罚总金额超过六千万。此外,深圳证监局对拒绝并阻碍调查的行为“零容忍”,对蓄意阻碍监管执法的3名涉案人员均处以100万元顶格罚款。

3. 刑事责任

对系统性造假(如销毁财务资料掩盖对赌失败案),应穿透适用《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并依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条,将虚增或虚减收入或利润达当期披露收入或利润总额30%作为入罪标准。

 
(二)中介机构:按过错程度分层追责
 

1、民事责任

《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中介机构需自证勤勉尽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21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163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如果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不过今年两会上,已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应进一步厘清不同中介机构证券债券发行行为中的职责边界。根据中介机构的专业职责,是否故意、是否有过错程度来区分配置责任,与其注意义务、职责范围相适应,避免无限扩大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5]

笔者注意到,3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关于对北京市某达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认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因此对某达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对上述多位律师予以公开谴责,并未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某达律师事务所仅被通报批评,而某会计师事务所被罚没2700万元——这一差异体现了“过责相当”原则。对故意参与造假者施以重罚,对程序瑕疵者柔性执法,同时呼应人大代表“厘清职责边界”的建言,避免“一刀切”追责挫伤市场服务生态。

 
(三)投资者:权利救济与行为规制并重
 

1、善意投资者保护

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扩大救济范围。深圳某案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探索“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累计受理相关案件364宗,调解成功328宗并全部完成司法确认,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近3000万元。[6]

2、不当投资者追责

对于配合造假的“合谋型”投资者(如私募基金协助虚增交易额)很可能按《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市场罪或第169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追责。

 
(四)民行刑协同的法律竞合处理
 

1.责任优位原则

依据《证券法》第220条规定,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刑衔接证据转化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等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言词证据需经司法机关依法重新收集、转化确认。

 
 
结语
 
 

深圳证监局的监管升级,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从“事后惩戒”向“全链条防控”转型。深圳正在构建"上市公司实质追责-中介机构按责论处-投资者分类救济"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其经验表明,唯有通过民、行、刑协同追责,辅以国际经验的本土化(如强化刑事威慑、完善集体诉讼、投资者类型的责任区分[7]),才能构建“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的法治闭环。深圳的探索,正为这场治理革命写下序章。

注释:

[1] 21财经:《罚没1.52亿,深圳证监局披露多起财务造假典例》,2025年3月21日,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黄子潇 深圳报道。

[2] https://news.qq.com/rain/a/20250221A068H400《证监会: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重拳出击》2025-02-21 16:26发布于北京中新经纬官方账号

[3] https://www.163.com/dy/article/IUFQMK6N0552LIRB.html。

[4] 同上。

[5] 正义网 2025-03-04高子程代表:《合理界定证券发行中律师责任》https://news.jcrb.com/jsxw/2025/202503/t20250304_6856281.html

[6] 南方都市报:《深圳证监局:2024年罚没款1.52亿元,创历史新高》2025年3月21日发布。

[7] 程晓璐:《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责任承担的法律思考》,载公众号“北京涉企刑事律师程lawyer”2025年3月16日。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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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晓璐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会议主席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安部全国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司法公信力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刑事辩护实务校外导师。2024 年度中国区 LegalOne 客户信赖律师:杰出女律师(华北)15 强、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15强”,2022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15强等。她曾长期供职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荣获北京市优秀公诉人和十佳调研能手称号,研究成果获全国检察理论应用文章一等奖。程晓璐律师具有十九年以上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办理了一系列重大有影响力的经济犯罪、涉黑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刑民交叉案件,为多家央企、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刑事专项服务,以精湛的专业技能深受客户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