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详细标准制定的法律逻辑 ——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风险、策略与边界
作者:陈君律师、须怡然律师(实习) 2026年04月29日

引   言

2026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空管办、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发布 《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年版)》 (以下简称《指南》),首次提出"四维融合"标准供给体系。

《指南》的发布,为行业提供了低空经济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指南》首次在国家层面对低空经济标准体系进行了系统梳理,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标准制定的重点方向,并附有包含300余项现行及拟制定标准的体系清单。

但对于身处行业一线的企业而言,这份《指南》引出的不仅是“有哪些标准”的问题,更是一个更深层的追问:这些标准本身,是怎么被制定出来的?

这一追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标准一旦发布,便不再仅仅是技术文件。它会通过合同、监管、司法等多种法律机制获得规范效力,在实践中转化为企业需要遵循的重要行为规则。那么,这些“规则”本身遵循何种程序产生?规则制定的过程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法律规则?企业参与其中,是单纯的技术贡献,还是包含着一系列需要审慎对待的法律行为?

理解这些问题,需要回到标准制定的程序本身。

一、标准制定的程序合法性

标准的制定并非简单的技术协商,而是一个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的规范性活动。程序合法性,是标准能否被法律体系接纳并赋予效力的前提。

(一)谁来制定:标准的“身份”由制定主体决定

我国的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不同层级的标准由不同主体制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存在显著差异。

《指南》本身由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空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属于顶层设计文件。而《指南》附件所列的300余项标准,制定主体各不相同:有的由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5)等国家性专业组织制定,有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有的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低空经济专业委员会等团体组织制定。

企业在参与标准制定前,首先需要明确:该标准未来的可能应用场景是什么?是被纳入适航审定要求,成为监管执法的依据?还是主要作为行业自律的参考,供企业自愿采用?这决定了参与的价值,也决定了参与的法律风险边界。

(二)程序公开透明:标准获得“合法性”的基础

标准制定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通常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其中,征求意见环节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既是技术共识的凝聚过程,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指南》明确提出“强化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正是对这一程序逻辑的制度回应。如果一份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例如未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未进行必要的技术验证、未经过合规性审查,那么在后续的司法或监管实践中,可能面临“程序合法性”的质疑。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原司长徐超群在相关对话中指出:“我们过去靠多部规章及其配套标准来支撑,现在92部同样需要标准支撑,但目前标准支撑还远远不足。”这段话揭示了一个现实:标准的制定需求迫切,但程序要求不能因为迫切而降低。

(三)与上位法衔接:标准制定的“合规红线”

标准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标准制定的基本底线。

例如,一份关于无人机数据采集的团体标准,如果规定企业可以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就直接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告知同意”原则。这样的标准即使发布,也不具有正当性;如果被企业采用,反而会将其引入违法的境地。又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无人机的分类、适航、登记、飞行活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涉及这些事项的标准,都必须与条例保持一致,不能“另起炉灶”。

企业在参与标准起草时,需要确保标准条款与上位法衔接得当。这既是对标准本身的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利益的保护——因为一旦标准内容违法,参与制定的企业可能首当其冲成为监管执法的对象。

二、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法律风险

 

“一流企业做标准”——这一理念在行业内广为流传。但企业在追求行业影响力的同时,也需要审慎评估参与标准制定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参与即承诺:更高的注意义务

如果一家企业深度参与某份标准的起草,甚至主导核心条款的拟定,那么在标准发布后,该企业在监管和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最理解标准要求”的主体。

这一地位意味着:未来发生争议时,参与企业可能被推定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既然企业参与了标准的设计,就应当对标准的理解和执行负有更高程度的责任。标准中的模糊地带,可能被按照“起草者的原意”进行解释——而这个“原意”的证明责任,恰恰落在参与企业身上。

实务中,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往往会对参与标准起草的企业提出更高的合规期待。其逻辑在于:参与企业理应对标准理解最为透彻,若其执行存在偏差,则标准的规范意义将大打折扣。

这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通过制定标准获得行业话语权,也可能因此承担更高的法律注意义务。

(二)标准背后的知识产权问题

企业在向标准组织贡献技术方案时,需要审慎处理专利问题。

如果企业将自己拥有专利的技术写入标准,却未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承诺许可,后续可能陷入“标准必要专利”的争议。通信领域标准专利战的先例,值得低空经济领域的企业关注。

反之,如果企业参与制定的标准中包含了第三方的未披露专利,也可能面临侵权风险——自身参与制定的标准,反而成为他人主张权利的依据。

《指南》附件所列300余项标准涉及大量技术细节,其中可能隐藏着专利风险。企业在参与标准制定前进行专利检索和布局,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关注专利信息披露义务,是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联合制定标准的反垄断风险

企业联合制定标准,如果标准内容涉及价格协调、市场分割、排他性条款,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例如,某行业协会组织成员企业制定统一的无人机服务收费标准,并要求成员共同遵守——这很可能触碰反垄断法的红线。又如,标准中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变相排除特定竞争者,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协议。

标准制定的初衷是促进技术协同和产业规范,但如果演变为限制竞争的“合谋工具”,就背离了本意,也面临法律制裁的风险。《指南》本身强调“产业协同”,但这种协同必须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进行。企业在参与标准活动时,需要有反垄断合规意识。

标准讨论可以聚焦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安全要求,但不宜涉及价格、市场划分、排挤竞争对手等敏感话题。

三、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

《指南》的发布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背景:2025年12月,中国标准化协会低空经济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个以“低空经济”命名的团体标准组织,成立之初会员单位已近200家,涵盖航空器制造、通信、检测、安防等各类企业。

团体标准,正在成为低空经济标准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一)团体标准具有明显的市场属性

相较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周期长、程序严格的特点,团体标准可以更快响应技术和市场的需求。对于技术迭代迅速的无人机、eVTOL等领域,团体标准往往扮演着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试验田”的角色。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科技委委员陶岚在相关对话中指出:“对于低空经济而言,团体标准为何如此重要?这与低空经济的特征密切相关。低空经济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其高度的市场化,民营企业是发展的主力军和主体。这样的产业特点,与之配套的必然是更能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标准,也就是团体标准。”

很多成熟的技术规范,最初都是在团体标准层面形成共识,再逐步上升为行业标准甚至国家标准。这种“自下而上”的标准生成机制,体现了市场的活力,也赋予了团体标准独特的法律地位。

(二)团体标准的规范效力

团体标准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企业可以自愿采用。但一旦企业公开声明采用某团体标准,或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该标准,即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义务。

实践中,团体标准可能通过以下路径获得事实上的强制力:

1.招投标门槛

采购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产品符合某团体标准,不达标者无法入围。

2.供应链传导

头部企业要求其供应商符合某团体标准,否则不予采购。

3.监管参考

监管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事故调查时,将团体标准作为判断行业通行做法的参照。

4.司法采信

法院在侵权案件中,将团体标准作为判定“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

正是这种潜在的“硬约束”能力,使得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具有了特殊的意义。企业参与其中,不仅是在贡献技术方案,更是在参与塑造未来可能被市场、监管、司法采纳的行为准则。

这也意味着,企业在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每一次表态、每一项条款的博弈,都可能直接影响到自身未来的合规成本和竞争位置。

(三)团体标准的竞争逻辑

如业内人士所言,通过团体标准可以快速联合上下游企业共同制定标准,甚至不必拘泥于“一个领域只能有一个标准”。不同团体可以制定不同标准,最终通过市场检验,看哪个标准更具实用性、更易推广,进而被吸收或转化为行业标准,也为监管部门提供参考。

这正是团体标准的价值所在:让真正有实力的企业和真正经得起检验的技术规范脱颖而出。

四、地方标准的先行先试

《指南》由国家层面发布,但低空经济的标准制定并非只有“自上而下”一条路径。各地如火如荼的低空经济实践中,地方标准正在发挥着重要的“试验田”作用。

(一)地方标准与地方立法的联动

深圳是低空经济地方立法的先行者。2024年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明确支持制定低空经济领域标准。此后,深圳市在低空制造、低空应用和设施建设等领域制定了20余项标准。

苏州也走在前列。2024年7月,苏州市发布《苏州市低空空中交通规则(试行)》,对600米以下空域实施分层管理。这是全国首部“低空交规”,其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次标准创新的探索。

这些地方实践的价值在于:它们可以在国家层面尚未覆盖的领域先行探索,为全国性标准的制定积累经验。孔得建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在低空经济的政策法律方面,深圳市先后颁布《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二者相互配合形成了低空经济政策法律高度协同的‘深圳经验’。”

(二)企业面临的“标准冲突”难题

地方先行先试也带来一个现实问题:企业在跨区域运营时,可能面临不同地方标准之间的冲突,或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不一致。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国家标准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效力,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但地方标准如果对同一事项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在该地区运营时应当遵守。

对于有志于全国布局的企业而言,一个务实的策略是:以国家标准为基线,以地方标准为补充。地方标准要求更高的,按地方标准执行;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实质性冲突的,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必要时申请协调。

五、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低空经济企业在参与标准制定时,可以考虑以下策略:

(一)明确参与目的:

1.影响力优先还是风险规避优先?

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目的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将自身技术优势转化为行业规则,占据竞争制高点;有的是为了及时掌握标准动态,避免被排除在主流技术路线之外;有的是为了在标准中争取更长的过渡期、更灵活的条款,降低自身合规成本。目的不同,参与的方式和深度也应不同。企业需要在参与前明确自身定位。

2.组建专业团队:技术+法律+知识产权

标准制定涉及技术、法律、知识产权等多个专业领域。单靠技术人员难以识别其中的法律风险和专利陷阱;单靠法务人员又难以把握技术细节。企业应当组建跨职能团队,或借助外部专业力量,确保参与过程风险可控。

3.保留过程记录:证明“原意”的证据

如前所述,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可能面临“更高的注意义务”。

一旦标准发布后发生争议,企业需要证明标准条款的“原意”——为何如此规定?当时考虑了哪些因素?是否存在争议和妥协?

这就要求企业在参与过程中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草案版本等。这些过程文件,既是未来解释标准的依据,也是企业自证清白的证据。

(二)关注知识产权:提前布局与审慎承诺

在向标准贡献技术方案前,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明确自身专利布局。如果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提前准备FRAND承诺声明。同时,关注他人提交的方案中是否可能包含未披露专利,避免被动侵权。

(三)守住反垄断底线:敏感话题不参与

标准讨论聚焦技术本身,避免涉及价格、市场划分、排挤竞争对手等敏感话题。如果标准活动中出现此类内容,及时表明立场,必要时退出讨论并保留记录。

 

结    语

《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年版)》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低空经济标准化工作迈入新阶段。但对企业而言,更重要的不是看懂这张蓝图,而是看懂蓝图背后的那套规则——标准制定的法律规则。

标准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它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机构、一场场具体的会议、一份份具体的草案,经过法定程序、反复博弈、多方协调才最终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每一次参与、每一次表态、每一次签字,都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影响。

那些能够读懂“规则的规则”的企业,那些能够在标准制定中既贡献智慧又管控风险的企业,更有可能在低空经济的浪潮中,从规则的“被动遵守者”成长为规则的“主动定义者”。而这条从“遵守规则”到“定义规则”的跃迁之路,正是企业在低空经济这片蓝海中能够抵达的最远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