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时间2020年11月27日,国内领先的教育科技公司——一起教育科技集团公司(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以下简称公司)再次向美国证监会(SEC)递交了一版招股说明书。根据最新版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承销商为摩根士丹利、高盛、美银证券、华兴资本和老虎证券等,股票代码是 “YQ”,此次拟发行27,400,000股ADS,定价区间为9.5-11.5美元/ADS。
本文拟根据最新版招股说明书,从公司结构和教育行业监管法规两个方面分析该境外上市案例,我们并不为案例所涉及的招股说明书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本文涉及的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本文仅作为读者研究、学习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一、公司结构
(一)公司的历史沿革
2012年12月,Shanghai Hexu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以下简称“上海VIE”)注册成立,目前刘畅和谢战分别持有持有99%和1%的股权。2012年10月,开曼公司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注册成立。2012年12月,17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 Inc.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Sunny Education (HK) Limited。2013年4月,Sunny Education (HK) Limited在中国大陆成立全资子公司Shanghai Yiqi Zuoy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以下简称“上海WFOE”)。2013年5月,上海WFOE与上海VIE及其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获得了对上海VIE的控制权。
2019年2月, Beijing Yiqi Education Information Consultation Co., Ltd.(以下简称“北京VIE”)注册成立,目前刘畅和谢战分别持有持有99%和1%的股权。2019年7月,Sunny Education (HK) Limited在中国大陆成立全资子公司Beijing Yiqi Education & Technology Co., Ltd.(以下简称“北京WFOE”)。2020年5月, 北京WFOE与北京VIE及其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获得了对北京VIE的控制权。
2019年3月,Beijing Xiaofeng Online Technology Co., Ltd.注册成立。2020年8月,上海WFOE与Beijing Xiaofeng Online Technology Co., Ltd.及其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协议,获得了对Beijing Xiaofeng Online Technology Co., Ltd.的控制权。
上海VIE和北京VIE还建立了一批全资子公司开展业务,其中包括2017年1月注册成立的Beijing Yiqi Science Technology Co., Ltd.、 2019年11月注册成立的Shang Li Qi Di Education Technology (Tianjin) Co., Ltd.、2019年12月注册成立的Qi Ma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Shanghai) Co., Ltd.和2020年6月注册成立的Taizhou Jiaojiang Yiqi Education Training School Co., Ltd.。
此外,为了运营线上校外培训业务,Beijing Yiqi Science Technology Co., Ltd于2017年7月获得了Beijing Haidian District Yiqi Education Training School 100%的赞助权益,北京VIE于2020年6月获得了Beijing Yiqi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100%的股权。
公司的结构图如下:

(二)VIE协议的披露情况
公司结构采用目前赴美上市中概股普遍采用的协议控制模式。
VIE (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U.S.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使用的术语,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 (Primary beneficiary) 需要将此 VIE 做并表处理。协议控制模式,又称“VIE模式”,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在境内单独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WOFE),与境内实际运营主体签订一系列VIE协议,实现虽然不直接持有运营公司的股权,但可以对运营公司进行有效的实际控制和管理,并从运营公司处获得实质性的经济利益。协议控制模式一般适用于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类业务领域的境内企业于境外谋求融资或上市。公司最新版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外资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和呼叫中心除外),受到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限制。具体而言,外资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且外方主要投资者必须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经营经验。公司注册成立于开曼群岛,上海WFOE 和北京WFOE是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以及中国法律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为了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公司主要通过上海VIE在中国开展此类业务活动。
协议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WFOE和境内运营公司。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便利注册等种种考虑,可能采取英属维尔京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等多层级公司并存的架构。协议控制结构中,WFOE 和运营公司一般通过签订五六个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主要包括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咨询服务协议。采用协议控制模式赴美上市的中概股所涉及的VIE协议,内容大致相同,但是也会根据各家情况不同而存在一些差别。本案例中,公司目前生效的VIE协议总共涉及三套,各套VIE协议分别包括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Proxy Agreement and Powers of Attorney)、股权质押协议(Equity Interest Pledge Agreement)、独家管理服务和商务合作协议(Exclusive Management Services and Business Cooperation Agreement)、独家购买权协议(Exclusive Call Option Agreement)和配偶同意函(Consent Letters)。
(三)10号文的披露情况
2006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10号文”或者“并购规则”),2009年6月,商务部又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进一步修订了10号文。10号文对采用红筹结构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中,10号文中关于特殊目的公司涉及境外上市是否需要证监会审批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公司最新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中,关于10号文涉及的公司境外上市是否需要证监会审批,摘要如下。并购规则的适用尚不清楚,如果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则不确定公司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如果本次发行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证监会批准将使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根据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基于对当前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公司可能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批准本次发行以及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和交易美国存托股票,鉴于:
(1)中国证监会目前尚未就本招股说明书中类似公司的发行是否受此法规发布任何明确的规则或解释;
(2)公司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设立了WFOE,而不是通过并购规则中定义的并购或收购“中国境内公司”的股权或资产;
(3)并购规则中没有明确条款将VIE协议下的合同安排归类为并购规则下的一种收购交易。
然而,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进一步告知,在海外发行中如何解释或执行并购规则仍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并且以上概述的意见受任何新法律、法规和规则或与并购规则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公司无法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将与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得出相同的结论,因此,公司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
二、行业法规
根据公司最新的招股说明书,所涉及的教育行业监管法规如下:
(一)与私立教育有关的法规
1、2015年12月27日发布并于2016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中国的基础教育体系,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2、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民办学校须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
(二)与校外培训和教育移动应用程序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1、2018年2月13日,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2、2018年8月6日,国家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内容主要是对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规范。
3、2008年11月20日,国家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
4、2018年12月25日,国家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
5、2019年7月12日,国家发布《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
6、2019年8月10日,国家发布《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
7、2019年11月11日,国家发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并要求现有教育移动应用的备案工作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完成。
8、2020年4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等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规定凡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先上岗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再参加考试并取得教师资格。
9、2020年5月6日,国家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六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禁止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超标超前培训行为,并进一步界定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
10、2020年6月10日,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