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专访 | 中闻律师事务所方勇
2024年03月22日
方勇
中闻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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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勇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民行交叉等法律业务,成功办理过众多疑难、复杂、综合性的刑事案件。方律师擅长运用差异化思维解构刑事案件,曾在诸多商业犯罪案件的法律博弈中力挽狂澜,取得颠覆性辩护成果。在处理客户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纠纷交织的难题时,方律师擅长发挥复合型知识背景与法律技能,通过极具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新兴刑事合规领域,方律师主导过不少刑事合规工作,通过有效防控企业及高管的刑事风险,帮助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方律师荣膺2022年度及2024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2023年6月,方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获评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
01 您对于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刑民交叉案件颇为擅长,可以与大家分享几个您的代表案例吗?
我们工作中会遇到很多比较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往往需要创新性较强的辩护。
比如我们代理的房地产领域的某案件,一民营企业在划拨的文体用地上建设了高楼(某直辖市核心地段),公安侦查机关认定其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以租代售”,收取款项5000余万元人民币,并以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公司实控人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巨大刑事风险。同类案件中,有大量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甚至时至今日,仍有不少类似定罪了的案例。该案报检察院批捕后,在第一次工作沟通中,承办检察官直言“这个楼就在我们办公楼对面的公园里,透过窗户就能看到,十年来,我们傍晚遛弯都路过,太了解情况了!这不是诈骗什么是诈骗!”针对检方的疑虑,我结合不同性质土地上违规建房的处置规律、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特性及案件特点等,在七天批捕期内,先后提交了四份主张无罪的书面律师辩护意见,案件最终不批捕,客户得以释放。后来,案件也以无罪结案。
在W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中,经当地监委立案、调查,认定其给国家造成了2000余万元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在法院受理此案前,案件即已刊入该省人防系统的警示教材,被上级纪委监察委官网宣传,也登上了高级别检察院官网的优秀业绩推介栏目。代理此案后,经深入研究行业执法规范、广泛收集新证据、动员关键证人作证,我们说服二审法院同意公开开庭审理、准许证人出庭,最终该案撤销了一审刑事判决,改判免予刑事处罚。W某获得释放,其公职身份也得以保留。
在投融资领域,Z某筹建某国际酒店项目,后因机场规划限制,资金链发生问题,项目以约2亿元估值引入股权合作投资方。与合作方发生纠纷后,合作方向公安机关举报酒店项目存在隐瞒巨额债务及虚假投资问题,Z某遂被刑事拘留。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运用差异化思路,从民事、投融资、财务、股权、刑事等复合角度,充分论证Z某不构成刑事犯罪。检察院最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Z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客观上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无法得出犯诈骗罪的唯一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该案不起诉。已失去人身自由八个多月的Z某得以无罪释放。
02 您认为刑事律师在执业中需要格外注意哪些方面?
在长期的刑事辩护工作中,通过辩护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我深刻体会到差异化辩护的重要作用,在此分享两点心得:
刑事律师要提供刑事以外的辩护视角。当下大量新型刑事案件,实质上并非纯粹的刑事实务,而应属于交叉领域的法律实务,如“金融+刑事”“知识产权+刑事”“投融资+刑事”等。而我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所遇到的检察官、刑事法官,大都是从校门进机关门,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丰富,但不一定具有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学习经历与实务经验。如果辩护律师能从经济常识、行业知识等视角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就有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
刑事律师要博采众家之长,不断丰富刑事辩护“工具箱”。从既往判例、案例报道等即可看出,业内刑事辩护的风格多种多样,有的善于细节辩护,有的侧重进攻型辩护风格,有的常从程序角度辩护,有的善用“围魏救赵”等诉讼谋略,很多辩护方式都取得过相当不错的辩护业绩。对刑事律师而言,完全可以通过博采众长,不断丰富自己的辩护“工具箱”,提升辩护能力。
03 在您看来,当下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领域有着怎样的新趋势?
2024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施行,为商业犯罪与刑事合规领域的律师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本次刑法修订,除提升行贿罪法定刑、单位行贿罪法定刑等之外,新增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刑事条款,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了新的法律手段。
一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过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扩大至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过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的,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规商品、服务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现在扩大至“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三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从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至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同样应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设的内容,只适用于2024年3月1日之后发生的犯罪行为,但鉴于很多民企普遍存在与这三个罪名对应的行为,可以预见,民企相关人员的刑事风险明显提升,相关刑事案件的数量将急剧增加,民企的刑事合规也面临重大调整。这对我们律师的商业犯罪辩护与刑事合规工作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需要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