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处理流程与成本清单
2021年04月15日

前段,偶然间见到司法机关就打架斗殴事件的劝诫与诱导,引起共鸣。加之在基层一线处理伤害类案件的经历,遂产生普及相关常识的念头,故写此文。

 

一般而言,虽然殴打或伤害他人作为治安违法的行为,实务基本遵循民事程序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只要双方当事人未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事件到此为止画句号;事发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要求有关机关处理的情形亦如此,并不触及法律责任追究的问题。

 

通常,案发后,出警民警将案涉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稍加冷静情绪,各种顾虑以以及自由丧失风险,再辅之以处理民警的引导,事件一般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矛盾最终成功化解。

 

但也有较劲到底的情况,或者调解方案难以达成,或者本身就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调解的规定(如寻衅滋事行为),则只有依法处理,依据所获取的证据,最终予以治安拘留、或者刑事拘留。

 

另外,因为办案手段和案件的客观条件有限,也有部分因证据不足,事实无法查清,嫌疑人只能释放,需要进一步工作的情形。

 

虽然冠之以“需要进一步工作”的堂皇理由,但基本就是不了了之,这也是引发信访上访的一个雷点。

 

具体而言,以时间作为维度,处理程序处理包括

 

一、报警阶段

 

报警一般是当事人,更准确说,是吃亏一方拨打110,占便宜者多不会拨打110,当然,反咬一口者除外。

 

其实,拨打110也有一些需要掌握的技术:准确说清楚所在的地址,如路名小区名等,并尽可能与接警员说清楚所在位置与最近的明显标志物的方位,以方便巡逻警可以及时到现场,并控制住嫌疑人,以防逃之夭夭。报警人更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想办法阻止嫌疑人的逃离,一旦逃离,以后寻找就更困难,若的确无法阻止,可记住其所驾驶车辆的信息,留下体貌特征的资料,以便固定嫌疑人身份。

 

有人会问,当时未报警,过了一段时间才报警是否可以。答案当然是可以,但随着时间流逝,对于调查案件事实会增加许多困难,包括对方可能会询问专业人士,从而给处理环节带来困难,所以还是应及时报警为宜。

 

 二、调解处理阶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打架斗殴的调解,规定如下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涉案人员到派出所,一般会被开具介绍信,到医院进行诊断,并开具诊断证明及病历,所花费的医疗费则会在调解阶段主张对方承担,病历与诊断证明则是进行伤情鉴定的原始资料,重要性不言而喻,是依法处理程序的必备。

 

实践中,除了无事生非的涉嫌寻衅滋事案件以外,办案民警一般均会组织先行调解,而调解之前,也会将处理流程告知双方当事人。

 

调解,其实就是讨价还价的环节,类似于小商品市场里议价。若互殴,则根据双方伤情的轻重,通过物质赔偿予以平衡;单方殴打行为,则施害方出钱,受害人主张赔偿;叫价策略也是五花八门,漫天要价与脚踏实地皆存;耗时也长短不一,取决于双方的财力、耐心等综合因素。

 

记得以前因为交通纠纷,一棒球棍甩出去,民警到现场,后备箱甩出几沓钞票,迅速案结事了的,都没有往回带人,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可谓敞亮而痛快。

 

历经了进派出所,到医院治疗等环节,当事人情绪多实现了“降温”,彼此会适当让步,经验丰富的老民警一旦出马,“哄骗吓”连环出手,事情就差不多了解决。遇到不少双方最后握手言和,互留电话的,可谓“不打不相识”,也值得倡导与借鉴。

 

三、依法处理阶段

 

始终,有一部分案子是无法调解处理,或者案件性质决定不能调解处理,比如,一起普通的殴打他人案件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或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能进行调解。

 

于是,只有写笔录、做伤鉴,并调取其他证据,报送法制部门审核,由县级公安局最终做出处理决定。

 

1.行政拘留

 

如果被害人是轻微伤,经调解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的,一般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

 

(若殴打行为系无事生非,或攻击警务人员,则可能定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2.刑事拘留

 

之前,如果被害人所受伤害构成轻伤,双方未达成民事调解,则按照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但随着执法规范化程度的提高,现在,各地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均要求查清事实,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并不是调解了直接结案。也就是说,即便民事调解达成一致,依旧要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至少取保候审),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民事赔偿到位不予批捕的可能性较大),之后未批捕则继续取保,最终争取检察院不予起诉。

 

经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则犯罪嫌疑人将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即刑事拘留,并送至看守所羁押。将嫌疑人带至看守所,心理冲击与落差还是不可估量。

 

记得以前送某嫌疑人,问他入看守所的感觉,回答:如同一只小鸟,被关入大铁笼子。所以,有不少在最终处理决定出来之前,达成调解方案,从而未被刑事处罚。现在虽也走程序,但可以不用进去,取保候审也不错。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直至法院审判。

 

如被害人所受伤害构成重伤,则刑事责任是难以逃脱,被追诉是必定的。是否赔偿受害人,仅关系到取得谅解的酌定量刑情节。

 

四、关于依法处理后的经济赔偿问题

 

嫌疑人被依法处理后,若决定系治安拘留的,当事人自行提起民事诉讼,对因受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若嫌疑人被刑事追诉,则法院判决的时候,刑事民事一并解决,作出附带民事判决书。目前故意伤害类案件,赔偿范围有限,一般不支持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背后的逻辑大约在于,嫌疑人已经通过刑罚,弥补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再者,嫌疑人被判刑后,基本赔偿都难以到位,遑论精神赔偿等。值得一提的是,现在某些地方,比如四川,已经开始迈出第一步,将死亡赔偿金也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可以主张的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殴打他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众斗殴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