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苹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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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苹律师曾在北京市法院系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十五年,主要负责一审大要案的审理。她主办和参加审理的案件多达2000余起,涉及金融、证券、投融资、房地产、股权、租赁、买卖等各个领域,并经办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分别被《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商事审判案例卷》、《高等法律院校民商法案例系列教程—新编公司法案例教程》、《公司法新型疑难案例判解》、《金融审判案例研究》、《法学杂志》等权威出版物作为经典案件予以刊登或转载。
作为律师执业以来,高苹律师专注于重大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公司股权、金融资管、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等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凭借在该领域的深厚积淀,特别是对司法实务的谙熟,高苹律师擅于客观分析案件风险,合理预判案件走势,从而为客户提供卓有实效的争议解决方案,这使得她负责的案件始终保持非常高的胜诉率和执行率。
Q1:您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重大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您的业务主要涵盖争议解决的哪些领域?可否跟我们分享几个您的经典案例?
高苹律师:
我自执业之初就将重大商事案件争议解决作为自己的专业方向,我的业务比较集中在金融资管、公司股权、房地产和建设工程等领域。
我们团队代理的大部分案件都具有争议标的额高、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法律适用争议大的特点,需要律师团队在证据收集、法律研究、诉讼策略制定等各个方面都要做到扎实、精准、富有创造性并卓有实效。
比如,去年我们代理一家央企客户成功处理了一件标的额5亿余元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件。某资产管理公司于20年前以债转股方式成为一家地方国企的股东,后该地方国企经历国企改制、重组等一系列变更过程,部分资产转入客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起诉要求该地方国企和客户公司连带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支付利息、股权增值损失等合计逾5.1亿元。
该案时间跨度大,案情错综复杂。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性质如何界定、是否具备民事案件可诉性问题,企业资产与股东股权的联系和区别问题,受托管理资产与股权代持的联系和区别问题,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与办理减资程序的制约关系问题等诸多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及疑难复杂问题。
接受委托后,我们全面梳理了20多年的历史档案文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拉网式的检索和研究,在充分厘清各主体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包括案件不具备民事案件可诉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客户不享有股东权利、无权主张股权增值损失,股权回购需履行减资程序等多层次的答辩主张。最终促使资产管理公司与客户达成调解,免除了客户的回购责任,为客户避免了巨额损失。
我们的客户中有相当多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普遍对于诉讼效率、回收资产目标有着非常高的要求,需要我们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富有实效的诉讼方案。我们曾代理客户的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起诉之时主债务人已濒临破产,为避免冗长的破产程序对客户实现债权造成障碍,我们制定了直接起诉保证人的诉讼方案。后续诉讼过程中,我们积极协助客户与保证人进行协商谈判,并创造性地采取保证人受让主债权的方式取代保证责任。一方面保证了客户彻底避免进入破产程序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得保证人得以作为债权人直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现实债权。双方利益和诉求均得到了切实的实现,本案最终达成和解撤诉,并在和解协议约定时间内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客户近2亿元债权本息得到了全额高效回收。
Q2:我们关注到,您曾在北京市法院系统从事商事审判法官工作长达15年。这对您之后的律师工作起到何种助益?
高苹律师:
15年商事审判法官的经历,对于我诉讼专业技能的锻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我在诉讼业务领域体现出绝对的优势。
第一,法院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分工和海量的案件对于诉讼业务能力的锤炼是其他的法律行业完全不能够比拟的。如果你能够在法院成为一个合格的专家法官,离职之后你也毋庸置疑能够成为一名非常专业的诉讼律师。
第二,从诉讼思维的角度来看,法官是居中裁判。在我转行做律师的时候,居中裁判的思维模式可以帮助我做到知己知彼,客观分析案件风险,合理预判案件走势,从而协助我为客户制定客观全面的、卓有实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第三,此前的法官经历让我更加熟悉和了解裁判规则,更能够理解法官的思维。法官的思考方式,法官对问题的看法,法官的裁判尺度,我是了然于胸的。这方面的特质能够让我在诉讼中更有效地跟法官沟通,也更容易得到法官的信任和支持。
Q3:作为一名诉讼多面手律师,您为不同行业的众多客户提供争议解决服务,经手的案件具有非常高的胜诉率,有什么办案秘诀吗?
高苹律师:
办好一个诉讼案件,有很多细节值得琢磨,比如如何做好基础的证据搜集工作,如何做好法律研究,如何制定合理的诉讼方案,如何做好出庭代理工作,如何在庭后撰写一份高质量的代理意见等。所幸所有这些环节的技巧经验,业界很多大咖已经做出了相当完善的总结。
在此我想跟大家分享的一点,也是我经常对团队成员说的一句话:“诉讼律师要有对胜诉的执著追求,要把代理工作做到极致,做法官最好的助手,而不是对手。”
我们曾代理一家央企客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我们介入该案之前,该案已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三段审理程序,客户均败诉。众所周知,上级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时,通常会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所在,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时基本是在二审法院指明的框架之内予以修正,做出重审判决,再度上诉,改判的概率非常之小。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此望而却步。我们接手该案后,通过对之前三段审理程序的判决、裁定进行深入解析,并结合案件基础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分析和反复论证,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证据认证违法、查明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其中最显著的错误之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交的某检察机关对相关知情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作为书证直接予以认证,而且存在断章取义、选择性使用的问题,最终做出对我们客户不利的事实认定。据此,我们制定了以彻底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为目标的上诉方案。
为了证明原审证据认证违法、查明事实不清的问题,我们先后走访了近20名相关知情人员,并申请相关人员到庭作证、接受质询。力求通过庭审盘问,重新呈现和澄清案件事实。同时,为了说明原审判决对询问笔录存在断章取义、任意剪裁的问题,我们对几百页的询问笔录进行了全面整理,对重点内容进行摘录,对相互矛盾之处进行对比呈现。此外,还专门为法官标出了原文索引,以供法官对照审查摘录是否正确。通过整理工作,我们把几百页的询问笔录缩减为了十几页,力图做到一目了然,协助法官在最短时间内最大程度地了解案件事实。
这个案件最终取得了全胜,在二审实现了大逆转,改判驳回了原告全部讼诉请求。
案件宣判的时候,法官友好坦诚地跟我们讲,我们的代理工作极大的减轻了他们阅卷的负担,如果律师都能够把代理工作做到这种程度,那就是法官的福音。
我举这个例子,希望大家能够窥斑见豹。这只是我们工作中一个小小的细节,但通过这个细节,大家也许能够感受到我所坚持、所主张的“诉讼律师要执著追求胜诉,将代理工作做到极致”的内涵和标准。我们也会始终践行这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