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超律师团队代理特百惠诉张某、优尚上品(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07月11日

1)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

特百惠调查发现,两被告在张某经营的“优尚上品(Ysuper)”品牌专卖店的店外灯箱、店内货架等处,擅自使用特百惠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特百惠”及特百惠公司的知名广告语“自己做,更健康”,足以引人误认为“优尚上品(Ysuper)”品牌产品由特百惠公司生产,或者与特百惠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此外,被告张某及优尚上品(Ysuper)公司生产的“优尚上品(Ysuper)”品牌破壁机擅自使用了与特百惠公司有一定影响的“特百惠/Tupper”品牌破壁机的装潢十分近似的装潢,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侵权产品来源于特百惠公司,或者与特百惠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实质混淆行为。基于此,特百惠委托冯超律师团队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利。

 

冯超律师团队在接手本案后,对已有证据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分析,对特百惠的权利基础情况进行了充分整合,包括对企业字号“特百惠”的知名程度证据的整合、对广告语“自己做,更健康”的独创性及与特百惠公司的紧密联系等实质性证据的整合、对两被告使用“特百惠”字号及“自己做,更健康”广告语以及使用破壁机装潢等侵权行为安排现场调查及公证购买以固定证据。经分析确认后,冯超律师团队认为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特百惠/Tupperware”;(2)停止使用原告由一定影响的广告宣传语“自己做,更健康”;(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2)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张某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终成都中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酌情确定张某赔偿特百惠经济损失3万元。 

 

3)典型意义

本案进一步释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适用情况,即在特许品牌是已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具体规定的“在先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情况下,特许人亦可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追究被特许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在冯超律师团队对在案证据充分整合的基础上,法院认定特百惠/Tupperware构成“在先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认定张某使用“Tupperware 特百惠”、“自己做,更健康”标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部分支持了特百惠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