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志群律师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修改接受采访
2024年05月21日

2020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就《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增加的第二款中三种情形,且规定此情形下由稽查局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第一种情形是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是否一定触犯刑事犯罪有待商榷;第二种情形是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此类规定充分考虑了刑行冲突,可以避免浪费行政资源或者司法资源;第三种情形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性条款可能未考虑刑行衔接的具体规则适用问题。

第十八条第二款将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行为增加了一项,即“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施志群认为,实践中,税务机关审理案件的时间已经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审理完毕,如果将税务机关内部商讨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会导致税务稽查案件无限期延长,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不利。

第四十一条增加了“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施志群表示,此处沿袭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税收法律法规中能够形成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