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A视角下中企数字贸易出海合规布局
作者:韦雪萍  董炜晨 2024年06月27日

一、引言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DEPA),是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旨在加强三国间数字贸易合作并建立相关规范的数字贸易协定,是全球首份数字经济区域协定。随着数字科技的持续深入发展,数字贸易已然成为世界贸易发展格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本文将从DEPA贸易规则的内容视角进行剖析,以期为中企在数字贸易出海过程中提供合规建议。

 

二、DEPA与我国数字贸易规范

一)、DEPA概念及其特点

DEPA 协定不同于美国倡导的《美墨加协定》(UCMCA)和欧盟成员之间签订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DEPA 协定内容的模块式框架具有较高程度的开放性,成员可根据各自的条件选择需要加入协定的某些模块,为未来更加全面加入协定预留空间。DEPA协定,作为推动国际数字贸易合作的重要平台,有望在跨境电商国际合作、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数字贸易规制完善以及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等多个领域,达成广泛而高水平的多边数字贸易规则,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1]

在数据流动方面,DEPA倡导各国在保障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跨境数据流动。这有助于降低企业在跨境经营中的信息壁垒,提高运营效率。同时,DEPA还强调了数据主权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在尊重他国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在电子商务领域,DEPA倡导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这包括鼓励各国采取措施消除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准入壁垒,促进在线支付、物流等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此外,DEPA还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各国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数字知识产权方面,DEPA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激励。它要求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DEPA还鼓励各国在数字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合作,共同推动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  

2021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提出加入DEPA申请,并于2022年8月正式成立工作组推进相关工作。2024年5月7日,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第五次首席谈判代表会议在新西兰奥克兰举行,中方同智利、新西兰、新加坡、韩国等就中国加入谈判进程及相关议题深入交换意见。

随着我国加入DEPA进程的逐步深入,DEPA规则对我国数字贸易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

二)、我国现有跨境数字贸易合规规范

1.《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公布并实施

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公布并实施《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提供坚实的立法依据,旨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切实维护个人信息权益,进一步推动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首先,《规定》明确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详尽流程和严格标准。要求相关企业和机构在跨境传输数据之前,必须严格遵循既定程序和标准,开展全面的安全评估工作,以确保数据出境的合法性及安全性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规定》细化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路径,并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要求也进行了详细阐述,对需要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非敏感个人信息或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结果有效期为3年,满期后可以申请延长[2]

再次,《规定》还着重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重要性。通过引入认证机制,能够有效督促企业和机构在跨境传输数据时,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有效防范数据泄露和滥用等风险。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整体安全性水平,还能够增强企业和机构的信誉度,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2.《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全国首部数字贸易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各省级行政部门亦积极响应号召,主动推进数字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2024年6月1日,《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入选“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条例》推出建设“数据安全实验室”、研发“数据出境合规引导服务系统”、“浙江省数据跨境合规监测大屏”等多项举措,成立数据跨境服务联盟,积极开展跨境数据综合服务,助推企业数据跨境合规安全,多措并举助力企业出海。

 

、DEPA框架下中企数字贸易合规要求

DEPA的签订无疑可作为现阶段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高标准典范,其在短期内对其他经贸协定产生的示范与调整效应不容忽视,更将对其他经贸规则中数字贸易协定条款的制定与实施产生深远影响[3]。结合DEPA协定内容来, DEPA主要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便利化电子商务合规

DEPA第2.7条“电子支付”详细规定了六项基本原则,旨在推动电子支付在技术和监管层面上的高度互操作性[4]

在技术层面上,DEPA强调各成员应努力考虑并采纳国际公认的支付标准,以增强支付系统之间的直接互操作性。这意味着,各成员应积极推动支付系统的标准化进程,通过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不同支付系统之间的无缝对接和顺畅运行。这样的做法有助于降低支付成本,提高支付效率,促进电子支付市场的繁荣发展。

此外,DEPA还提倡缔约方促进应用程序接口(API)的广泛使用,以进一步提高电子支付生态系统的可互操作性。DEPA第2.2条“无纸贸易”规定缔约方共同构建互联互通的单一窗口和数据系统,以便利与数字贸易相关的电子信息安全高效传输。API作为连接不同软件和服务的桥梁,可以实现数据和信息的高效共享和传输。通过开放API接口,各成员可以允许其他支付服务提供商或第三方开发者接入其支付系统,从而扩大支付服务的覆盖范围,提升用户体验,进一步推动电子支付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在监管层面上,DEPA同样对电子支付提出了明确要求。它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电子支付系统的风险层级来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力度。这意味着,对于风险较低的电子支付系统,监管应相对宽松,以鼓励其创新和发展;而对于风险较高的电子支付系统,监管则应更加严格,以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这样的监管策略有助于平衡电子支付市场的风险与效益,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DEPA第2.5条“电子发票”提倡缔约方使用电子发票系统,并开展系统间合作,以促进电子发票国际标准的产生和使用。

二)、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挑战

DEPA虽然允许各缔约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通过不同法律方法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仍要求缔约方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采取非歧视做法和公布个人寻求救济、企业信息合规的方式[5]。该规定为企业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工作设立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与要求。

DEPA要求各缔约方公布个人寻求救济的方式以及企业信息合规的途径。这意味着个人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明确的途径来寻求法律救济;而企业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来确保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合规性。这一规定不仅为个人提供了维权的渠道,也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有助于在提高企业合规标准的同时,降低企业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而面临的风险。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同时,企业还需要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合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指出:要对DEPA规则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积极研提对策建议逐渐健全我国跨境贸易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机制[6]。其中重点提出“建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对象国调查报告机制。拓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国际执法协作渠道。建立海关跨境合作机制。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有效支撑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国际化发展。加强对海外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研究”。这意味着中企在数字贸易知识产权合规方面,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更高的要求。为了应对这一挑战,中企需要积极了解并遵守各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维权工作。同时,企业还需要与跨境电商平台等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开展。

 

、中企数字贸易出海合规布局策略

一)、了解并遵守国际及目标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文化习惯、消费特点

中企在数字贸易出海前,应对深入研究如DEPA等国际数字贸易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数字贸易活动符合国际规范。在国际规则中,重点关注数据保护、隐私政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以避免因违反当地法律而引发的风险。重点关注DEPA缔约国家(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新加坡作为DEPA的发起国之一,早在2012年,就前瞻性地发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案》(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2)。该法案明确了个人在数据保护方面的权利,如查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还规定了数据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他们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遵循法定要求。同时,该法案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PDPC”),负责监督法案的执行情况,并处理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投诉和争议。

韩国在2024年5月3日正式加入DEPA。早在2015年8月4日,韩国就正式实施《电子贸易便利法》。中企在参与与韩国相关的数字贸易活动时,应当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电子贸易便利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在电子贸易单证方面,中企应当确保相关单证的合规性,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企业合规风险。

此外,在深刻理解各国贸易规则、法律体系并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关注当地市场的文化背景的差异和消费特点,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强化数据保护和隐私安全保护能力

首先,应提高企业数字技术能力。在DEPA的缔约方与申请国之中,新加坡、新西兰、加拿大和韩国等均为经济发达的国家,其数字化基础设施完善、技术先进、人才储备丰富。国际数字标准具有双重性质,既具备消除数字贸易壁垒的潜力,又可能形成新的技术标准贸易壁垒。鉴于此,为防范国际数字贸易利益的分配愈发偏向标准制定国,我国企业应当紧密遵循国家政策导向,致力于技术创新,加快提升我国数字技术实力,以有效应对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对企业提出的更高挑战。

其次,中企在数字贸易中应当建立数据泄露应急响应机制。为避免数字贸易中数据合规给企业带来的消极法律风险,一旦发生数据泄露事件,能够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失。这一机制应包括一套完整的应对流程和措施,旨在确保在数据泄露事件发生时,企业能够迅速识别风险、评估损失,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例如,企业可以建立专门的数据安全团队,负责监控和防范潜在的数据泄露风险;同时,制定详细的数据泄露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员工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以便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

再次,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定期举办数据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对数据合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的数据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加强数据的安全保护,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

三)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

中企在数字贸易出海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风险,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维权工作,以避免境外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巨大损失。

1.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变化和行业动态,及时调整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布局策略。加强与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作,获取专业的知识产权咨询和法律服务,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能力。

2.注重培养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3.关注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维护。在跨境数字贸易中,企业还应重点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开展。这既有利于及时了解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优化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提高市场竞争力,更有助于企业借助跨境电商平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通过深入研究和运用DEPA框架的各项规定和优惠政策,提升中企在国际数字贸易领域的竞争力和合规布局,是中企实现数字贸易出海的重要战略选择。



[1] 宋晓舒.DEPA视角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与应对策略[J].商业经济研究,2023,(22):134-137.

[2]  中国网信网:《专家解读|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的重要规定》,2024年03月22日,https://www.cac.gov.cn/2024-03/22/c_1712776625820516.htm

[3] 黄先海,周禄松.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比较、挑战与中国应对策略——基于CPTPP、DEPA与RCEP比较视角[J].社会科学战线,2024,(01):44-53.

[4] 殷敏,应玲蓉.DEPA数字贸易互操作性规则及中国对策[J].亚太经济,2022(03):27-34.

[5] 宋云博.DEPA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则检视与中国法调适[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1):135-144.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编)》,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5/art_53_189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