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委委员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案财产的认定与执行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议题。然而,长期以来,审判机关往往将重心放在定罪量刑上,对涉案财产、违法所得的区分审理及裁定归属则相对忽视。这种倾向不仅导致了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工作的混乱,也给案外人维权造成了重重困境。以下将以我办理过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深入探讨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几个关键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审判机关对涉案财产认定的忽视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普遍存在着“重定罪量刑、轻财产认定”的现象。这种倾向不仅体现在审判阶段,更延伸至执行阶段。2016年左右我在办理郑州一起非吸案件时,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名下一处被查封的房产不属于涉案财物,却被查封了。为此我先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提出异议及请求,但均未被重视,直至执行阶段才通过“转换身份、另立新案”的方式使该诉求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和解决。这一系列复杂的处理过程,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使案外人的维权工作徒增障碍。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审判机关对涉案财产认定的重视程度不足,长期以来“重定罪量刑、轻财产执行”;另一方面,立法虽然在逐步地完善,但是其完整性、系统性、刑民之间的协同性远远不够,司法人员在处理涉案财产时,出于谨慎考量或是其他顾虑而“不愿解决、不敢解决、不能解决”。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在思想观念上有所转变,将涉案财产的认定与执行提升到与定罪量刑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及案外人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现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
案外人诉讼参与地位的缺失
在刑事案件中,案外人往往因为与案件中的相关财物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而需要主张自己的权利。然而,案外人的诉讼参与地位一直未得到法律明确。虽然新的刑诉法解释增加了“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的规定,从法律规定上回应了司法实务的需求,有了一些进步,但是对涉案财产认定工作的帮助力度还远远不够。因为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赋予案外人以诉讼地位,相较之下法院则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很可能因为各种主观客观原因而认为“通知案外人出庭没有必要”——正如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一样,导致案外人参与诉讼、参与庭审的权利落空。案外人仅有庭下发表意见的权利,极难得到审判机关的关注甚至采信。
既然法律要求审判机关同时对定罪量刑及涉案财物进行审理和认定,就应当配套地赋予案外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赋予其独立的诉讼权利,如此才能真正有效敦促审判机关重视涉案财产的审查和认定,而不是以“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一句话蔽之,使执行工作难以区分和落实。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缺乏实质审查
在执行程序中,若案外人对涉案财产的认定或处置存在异议,则需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进行维权。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机关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这种审查方式的前提,建立在审判机关对涉案财物要进行实质审查与认定的基础上。在当前,在这一“前提”不能有效、全面贯彻落实的情况下,执行机关若只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形式审查,无异于走一个法律的流程,对保护案外人财产权益起不到任何实质作用。在上述非吸案件中,执行法官虽然发函征求审判庭关于涉案财产的意见,但未能得到回复,最终只能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这一结果暴露了执行与审判工作之间的严重脱节,使法律对案外人的救济无法真正起到作用。
如果在审判程序中不能加强对案外人异议的实质审查,那么就需要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和程序;同时,还应加强执行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协同与配合,确保两者在涉案财产认定和执行方面能够保持步调一致、标准统一。
案外人的救济路径需现实可行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如果案外人的诉求不被支持、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那么就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救济。《规定》第十五条没有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衔接,即未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需要区别适用。另外,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着启动门槛高、程序复杂且成功率低、不确定性高等诸多问题,对于司法机关最为关注的定罪问题都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更无法期待在案外人财产诉求方面能够扭转乾坤了。
刑民行责任并存时财产执行顺位待完善
《规定》第十三条确立了当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刑事与民事责任并存时,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顺位,具有原则性指导意义,但仍有待细化和明确。比如,考虑刑事与民事责任时,是否需要同步纳入行政责任?是否需要考虑不同的法律责任是由同一行为导致、还是不同行为导致?不同的法律责任是否需要考虑行为发生的地域范围,应局限于同一个法院、当地所有法院还是全国范围内?关于责任认定的时间段界定问题,是仅限于当年、还是要追溯过往或预见未来?诸如此类的问题,特别细致与繁琐,但是事关执行工作的落实。
《规定》确定的原则是善意的、有利于保护公民私权利的,但是在原则之下更多的是上述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对司法协同、司法资源以及执行效率等都是巨大的考验。
结 语
综上所述,案外人执行异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思想观念、立法完善、司法协同等多个方面入手,如此才能确保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推动刑事司法工作的进步和发展。此外,针对“刑、民、行”责任并存下财产执行顺位的复杂议题,也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以促进相关法律执行机制的持续优化与完善。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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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珺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创始合伙人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硕士。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反电信网络诈骗公益形象大使。2024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新锐合伙人15强榜单”;2023年度获选商法“The A-List法律精英”之“The Visionaries 睿见领袖”;获第八届桂客年会“耳目一新•最具成长力奖”;2021年度获选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刑事辩护领域“金牌律师”。多次在《人民检察》《中国律师》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文章,系国际信息科学考试学会(EXIN)数据保护官(DPO)&基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数据保护官(DPOPIPL)双认证律师。
办理过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刑民交叉类案件及财产刑辩护的实务经验,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有独到的处理经验,对数据合规领域深有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