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下发《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比之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办法》作出了一些调整;在之前我们对《征求意见稿》的解读(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otgntL9SmUG3uKi6_d9Xg)基础之上,结合《办法》的主要内容,我们对相关解读内容进行了更新及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一、《办法》适用范围及整体体例
※ 适用范围
适用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
※ 从体例上看,《征求意见稿》和《办法》的体例分别如下:

从整体体例来看,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重点对第二章进行了调整,第二章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管理架构,并对董事会、部门及下属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普通员工的合规管理职责及合规主体责任进行了划分。
二、合规管理的内涵
※ 合规规范的范围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落实监管要求制定的内部规范(以下统称合规规范)。…… |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删除了“行业自律规范”,并将“金融机构内部规范”限定为“金融机构落实监管要求制定的内部规范”,笔者理解金融机构并非落实监管规定要求而是基于商业需求自行制定的内部规范,并不在《办法》所述“合规规范”的范畴之内。
※ 合规管理的界定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办法》 |
|
第三条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以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以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管理活动。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主要从方式角度界定合规管理,《办法》从目的、导向、适用对象、开展方式等多角度界定合规管理,均落脚于防范及应对合规风险这一根本目的。从合规管理的界定来看,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删除了“有组织、有计划”的限定,这与合规管理应贯穿于日常工作且应全面覆盖的基本要求一致;《办法》规定的合规管理方式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这些也均体现在后面各章节的内容中。
※ 合规风险的界定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或者员工履职行为违反合规规范,造成金融机构或者其员工承担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或者员工履职行为违反合规规范,造成金融机构或者其员工承担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财产损失、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
对比《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合规风险范畴进行了扩大,即不限于“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只要是因为违反合规规范造成的一切负面影响,均应纳入合规风险范畴。《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删除了“被采取行政措施”这一负面影响情形,笔者理解系因该情形可以归入前述“行政法律责任”范畴。
三、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 合规管理的责任划分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办法》删除了“三道防线”的表述,笔者理解盖因三道防线可能会存在合规管理具有前后顺序的误解,考虑到合规管理需要全面且同时覆盖到全流程、各领域、各环节的特性,可谓“各司其职”,所以才删除“三道防线”的表述。
对于合规管理的责任划分,《办法》第三十五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具体而言:
|
责任类型 |
责任主体 |
具体涵义 |
|
主体责任 |
金融机构的各业务及职能部门、下属各机构 |
负责本条线本领域合规规范的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积极配合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 |
|
管理责任 |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 |
组织、协调、推动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
|
监督责任 |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 |
对机构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与合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
-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办法》新增第七条,明确“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要求,并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深化合规文件建设,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办法》对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对比如下: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组织机构/负责主体 |
《征求意见稿》 |
《办法》 |
|
|
组织机构/负责主体 |
应承担的责任 |
应承担的责任 |
应承担的责任 |
|
|
董事会 |
最终责任 |
董事会(含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 |
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
负责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
|
专业委员会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合规职责 |
合规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 |
|
监事或监事会 |
监督责任 |
内部审计 |
监督责任 |
监督责任 |
|
总经理 |
根据规定履行对应合规职责 |
高级管理人员 |
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 |
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 |
|
合规负责人 |
根据规定履行对应合规职责 |
首席合规官 |
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 |
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 |
|
合规官 |
省级 |
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责 |
||
|
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岗位 |
根据规定履行对应合规职责 |
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岗位 |
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 |
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 |
|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
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
各部门及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
落实本部门、本级机构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部门、本级机构合规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
落实本部门、本级机构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部门、本级机构合规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
|
|
|
全体员工 |
对其履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
对其履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
|
|
|
党组织 |
国有金融机构党委:领导作用,将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非公有制金融机构党组织:引导和监督金融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
国有金融机构党委:领导作用,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支持金融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非公有制金融机构党组织:引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
从应承担的责任角度,《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组织机构对应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类型。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责对比表详见后附《各组织机构职责对比表》。
四、关于首席合规官与合规官
1、设置要求
对于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设置,《办法》对比《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些调整:
|
|
《征求意见稿》 |
《办法》 |
|
首席合规官 |
总部:应当设首席合规官 可以不单设,由公司的负责人兼任 |
总部:应当设首席合规官 可以不单设,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
合规官 |
省级
可以不单设,由省级 |
省级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原则上设立合规官 可以不单设,由省级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从上述变化来看,第一,将可以兼任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的人员范围进行了扩展,不限于负责人,而是包括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对于省级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是否必须设立合规官的问题,增加了“原则上”的限定,笔者理解,这或许日后可以为某些特殊情形下省级分支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不设合规官提供一定的解释口径。
- 任职资格
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均为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应满足《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取得任职资格许可,如下情形除外:
1) 由金融机构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以及由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不受《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另行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2) 《办法》施行前,金融机构和其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已设置的首席合规官、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总法律顾问,可以履行《办法》规定的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各项职责。上述人员工作调动前,不受《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限制,不需要重新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 直接领导
首席合规官:接受机构董事长和总经理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
合规官:接受本级机构总经理直接领导。双线汇报,以向首席合规官汇报为主,并向本级机构总经理汇报。
- 兼任限制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金融机构的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但金融机构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总经理兼任合规官的除外。
- 职责
|
首席合规官 |
合规官 |
|
|
合规管理专门领导责任 |
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1)负责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履职情况,组织推动合规规范在机构内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 (2)组织推动合规管理的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合规考核、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序运转; (3)按照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 (4)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
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责,其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 |
|
评估新规影响并落实新规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变动的,首席合规官应当及时组织督导有关部门、下属各机构评估变动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机构内部规范,并监督落实。 |
|
|
针对规定事项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
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合规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发展战略、重要内部规范、重要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首席合规官对金融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或者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首席合规官应当组织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者报告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
|
|
合规性监督检查 |
首席合规官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和金融机构内部规范,组织或者要求相关内设部门对机构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内设部门及其员工应当积极配合首席合规官开展工作。 |
|
|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 |
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首席合规官发现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按照机构内部合规管理程序,组织督促机构及时报告、处理和整改。 金融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首席合规官发现机构未按要求报告的,应当督促机构及时报告,并可以直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
|
|
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的建议 |
就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首席合规官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及下属各机构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薪酬扣减、岗位调整、降职等措施的建议,并督促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及时整改。 |
|
|
组织处理及落实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 |
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调查的合规管理事项,跟踪、督促、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
|
|
瞒报、漏报情形下的“一票否决” |
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发现各部门、下属各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存在瞒报、漏报情形的,应当在机构内部的合规考核中,对责任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实施“一票否决”,不得评优评先等,并及时推动内部问责。 |
|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规官的职责,除了《办法》明确规定的职责外,其他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笔者理解需要通过公司内控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合规官相关职责。
五、关于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岗位
1、设置要求
★ 《办法》第三条将合规管理部门界定为“金融机构设立的、牵头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并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设置多个职责不相冲突的部门共同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的牵头部门。
★ 《办法》第二十七条对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岗位的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金融机构总部: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境内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纳入并表管理的各层级金融子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
境内其他分支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条件的其他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符合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确不具备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条件的,应当由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代为履行该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
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及境外金融子公司:遵循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且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符合履职需要的合规岗位。
2、双线管理
保险机构总部合规管理部门:向首席合规官负责,按照机构规定和首席合规官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省级(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向本级机构合规官负责,按照本级机构规定和合规官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下属各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接受上级合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业务独立性要求
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或者岗位。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4、职责
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拟订机构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拟订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2)为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机构重要内部规范,及时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建议;
3)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推进合规规范得到严格执行;
4)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组织或者参与对违反合规规范主体的问责,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联系;
5)组织培育合规文化,开展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犯罪预防教育,向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动全体员工遵守行为合规准则;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六、其他
1、合规管理保障
《办法》第三章较大篇幅对合规管理保障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合规岗位人员配备要求、合规官报告独立性要求,以及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所需的知情权及调查权保障、质询权保障、建议权保障、独立履职保障、薪酬管理机制、考核机制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笔者认为该等保障措施有必要内化至保险机构内控制度中,并应进一步细化以确保可落地实施,才能切实为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提供对应保障。
2、监督管理
※ 《办法》取消了要求报送年度合规管理报告的要求。
※ 《办法》明确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2)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3)金融机构未及时报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隐患,未按照要求提供合规管理资料的,依法作出处理;
4)金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职的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加强合规管理人员配备,上收金融机构下属责任机构的合规管理职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可以根据情况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根据情况对金融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十万元以下罚款;危害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违反《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致使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的,除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监管措施外,还可以依法责令金融机构调整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 《办法》规定的可以减轻或免予追责任的情形:
1)金融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符合法定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理;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仅违反金融机构内部规定的,不予追究责任;
3)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3、过渡期
《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为开始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
4、同时废止的规定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监发〔2016〕11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附:《各组织机构职责对比表》
|
组织机构 |
职责 |
组织机构 |
职责 |
|
|---|---|---|---|---|
|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办法》 |
||
|
董事会 |
最终责任。 (五)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与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沟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
董事会 |
最终责任。 |
最终责任。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二)决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 (三)决定聘任、解聘首席合规官,建立与首席合规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四)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和合规文化建设水平,督促解决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
|
专业委员会 |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合规职责。 |
合规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 |
董事会可以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者由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 |
董事会可以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者由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
|
|
监事或监事会 |
监督责任。 |
内部审计部门 |
监督责任。
|
监督责任。 承担合规的监督责任,对机构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与合规管理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
|
|
总经理 |
保险公司总经理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
高级管理人员 |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落实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和职能要求,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组织推动主管或者分管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自查与检查、合规风险监测与管控、合规事件处理等工作;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合规风险及时报告、整改,督促落实责任追究; (四)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
|
合规负责人 |
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
首席合规官 |
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 |
对本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专门领导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组织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履职情况,组织推动合规规范在机构内严格执行与有效落实; (二)组织推动合规管理的制度建设、合规审查、合规检查与评价、重大合规事件处理、合规考核、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确保合规管理工作有序运转; (三)按照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
(四)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
|
合规官 |
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责,其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 |
合规官对本级机构及其员工的合规管理负责,其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首席合规官职责确定。 |
||
|
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岗位 |
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十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
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岗位 |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机构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组织协调机构各部门和下属各机构拟订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推动贯彻落实; (二)为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等事项提供法律合规支持。审查机构重要内部规范,及时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建议; (三)牵头组织实施合规审查、合规检查、评估评价、合规风险监测与合规事件处理,推进合规规范得到严格执行; (四)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组织或者参与对违反合规规范主体的问责,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合规工作联系; (五)组织培育合规文化,开展合规培训,组织刑事犯罪预防教育,向员工提供合规咨询,推动全体员工遵守行为合规准则;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金融机构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
|
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
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 |
各部门及下属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
负责落实本部门、本级机构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部门、本级机构合规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
负责落实本部门、本级机构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部门、本级机构合规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
|
|
|
全体员工 |
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 |
应当遵守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合规规范,积极识别、控制其履职行为的合规风险,主动配合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并对其履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
|
|
|
党组织 |
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应当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非公有制金融机构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金融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
国有金融机构中的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支持金融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非公有制金融机构中的党组织,应当引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