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债务重组专访 | 大成律师事务所尹秀超
2026年01月08日

个 人 简 介

尹秀超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手机:137 0116 3012

邮箱:xiuchao.yin@dentons.cn

 

尹秀超律师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法学访问学者,已执业26年,业务方向主要为破产重整与清算、债务重组、争议解决等。

 

尹律师曾经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代表等多项社会职务,多次在中国破产法论坛发言或主持,2018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任为全国首批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咨询专家,2020年受邀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出讲《营商环境大讲堂》。

 

在媒体评价方面,尹律师荣登2025年《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破产重整领域榜单,2026年度、2025年度Legal 500大中华区榜单破产重整领域特别推荐律师,2025年度Legalone债务重组客户信赖律师,2020年至2023年连续四年被评选为who’s who legal中国破产重组领先律师。

访

Q

 

多年来,您一直深耕破产重整与清算业务领域,带领团队办理了诸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分享几个对您来说印象最为深刻的案件吗?

尹律师:

 

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行业里大家都在说,破产管理人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懂财务,懂管理。但我理解最重要的是懂商业。管理人要紧贴企业商业需求,通过法律切实解决企业商业问题。中安信重整案件中,对于这个属于碳纤维国家级战略新兴材料产业,我们进行了全球商业情报收集并分析学习行业知识,以便更深刻理解企业;面对管理全面瘫痪,人员流失严重的局面,我们通过组建复工复产指挥部打破原来的派系斗争,凝聚员工心力;我们运用商业前景筹措到共益债,运用前瞻性思维提前购买进口设备大大缩短恢复生产所需周期;运用商业洞察力和理解力总结企业破产原因,通过共担共享共赢思维设计债转股计划,获得上下游链条债权人理解和支持,提前为重整投资人保留下来有价值的技术骨干,设计出适应重整后企业发展趋势的股权结构。重整成功后,债权人不仅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而且在三年后与重整投资人共享重整成果,获得管理人设计之中,债权人预期之外的补充分配。

 

随着中国破产实践发展,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已经从破产案件核心推动者阶段,过渡到破产事务执行者阶段。但不可否认,破产管理人仍然直接决定着破产重整成功率。好比法官是导演,是教练,管理人是主角,是运动员。一个重整案件是否成功,是否通过重整切实解决了企业的商业问题,关键要看法官指定了什么样的管理人。

Q

 

相较以往,您认为近年来国内债务重组案件呈现出哪些新的趋势和特点?您与团队有着怎样的应对策略与准备?

尹律师:

 

中国债务重组案件,深受中国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的宏观经济出现了结构性矛盾。通过这十多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处僵治困,破产出清政策,宏观经济已经基本调整到位。债务重组案件也已经从房地产行业版块和制造业企业版块,轮动到金融机构版块和中小微企业版块。2025年债务重组有更多新能源汽车行业和创新科技企业破产,而坚挺到近年才引爆的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案件,规模更大,情况更复杂,这一特点将在2026年延续。另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治理也更为严格和周密。2026年之后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破产案件将会增多,府院联动机制将更成熟。2025年上市公司重整新规刚刚实施,理解还不深刻不到位,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通过重整化解危机。2026年之后情况将会有所改观。

 

基于以上原因,国内债务重组开始从债务展期向直接削减债务本金过渡,从单纯的偿债向债转股、设立信托等工具转变,从产业投资向专业AMC、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多方参与升级,从法院主导向府院联动和监管协同转变。根据以上认识,我们团队将未雨绸缪,提前学习行业周期轮动特点,提前总结具有规律性的知识,通过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理解,对前期破产实践的总结,主动调整团队内部人员配置结构和知识结构,积极关注相关行业企业变化,提升专业技能,联合各个专业中介机构形成服务联盟,充分整合资源。

Q

 

我们关注到您曾为诸多央国企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您看来,央国企与民营企业相比在破产重整以及清算方面存在哪些差异与难点?对此,您有着怎样的处理经验与心得?

尹律师:

 

我服务过的客户既有一些央国企,也有一些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央国企和民营企业由于企业所有制不同和所受监管不同,导致企业性质不同,文化不同,运行机制、甚至资产负债结构,出现破产原因等等,也都不相同。央国企受国家监管手段和审计巡视制度影响,决策更注重流程规范,事务更注重依法合规,更要考虑好对个人的前途和未来发展影响。民营企业只为实控人负责,所谓的社会责任还多是概念和口号,决策机制更灵活,更需要考虑现实问题和问题本身。因此,处理央国企破产案件,管理人不能擅自做主,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和央国企上级单位,把握好决策程序,妥善解决好职工安置问题,周全顾及上下游产业链生态环境,客观分析破产原因,科学依次制定人员安置、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而处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则要大胆有为,勇于担当,敢于和善于与各种不配合、违法甚至犯罪现象斗智斗勇,打击假破产和真逃债,同时又理解债权人的承受能力,避免次生破产案件,而且还要心存善念,体谅债务人创业艰辛,宽容失败,依法依次制定债务重组、人员调整、资源配置和业务变革方案。

Q

 

在国内破产制度不断创新与发展的背景下,您如何看待债务重组律师在企业风险化解与退出机制中的角色定位?您认为相关领域的律师需要具备和精进哪些能力以应对行业和市场的变化?

尹律师:

 

中国的破产制度,不仅吸收和借鉴了英美和日德等发达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技术,同时还结合中国自身特点大胆创新和发展,包括预重整制度和庭外债务重组制度等。中国的债务重组律师队伍也逐渐庞大,技术更加成熟,竞争更加激烈,监管更加严格。

 

在这个背景下,债务重组律师应当紧紧把握住行业发展趋势。一方面,应当理解和把握好债务重组律师是债务重组事务的具体执行者,而不是决策者的角色定位,工作中注意多沟通、多协商,注意程序规范和调动各方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要主动进行战略设计,整体策划、通盘考虑,通过债务重组帮助企业“治未病”,发现风险、规避风险和化解风险,不要非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不要非把企业送进破产程序。为了应对行业和市场的变化,债务重组律师应当深刻理解企业商业需求,把握企业风险周期性共性和个性化特点,健全自己的知识结构,丰富债务重组工具箱,拓展商业谈判技能,提升资源整合能力,能够为债务重组工作提供法律之外的增值服务。